近年来,犬只管理一直是社会和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的建议中,就有一条是关于“犬只伤人”的。 庹庆明调研发现,在法律层面,若要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只有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犬只伤人这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依据。 尽管近年来各省市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但也只是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定和领养、犬只的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导致绝大多数犬只伤人案件只能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责任而终结,既不会给案件中的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带来足够的惩戒效果,也难以给其他养犬人威慑、警戒作用。 如何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 庹庆明认为,首先,需要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此外,还需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更好地适用法律,可以针对前文中建议纳入刑法修正案中的条款、结合具体的审判案例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根据犬类的身高、体重、凶猛程度等将饲养犬进行分类;规定犬类主人或饲养者有限制的免责事由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 文/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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