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投保人购买重疾险后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带病投保”为由拒赔,而投保人在投保前曾告知保险业务员其在治疗相关疾病的经过,业务员也未因此拒绝投保。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6日从温州平阳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该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认为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及医疗保险金9000元。 2019年6月,投保人王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按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签订之前,王某曾通过微信告知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自己曾患有甲亢以及相关服药情况。 2021年4月,王某感到脖子不舒服,经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微小癌,并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因王某所患癌症属恶性肿瘤,在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手术后王某多次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但保险公司却以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病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不予理赔。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某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业务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主动询问王某“是否患有甲亢等甲状腺疾病”。而当王某主动告知业务员其曾患有甲状腺疾病时,业务员并未针对王某的病史将导致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不予理赔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明确说明和告知,无法证明王某已知晓相应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由于保险条款的设计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也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特别要审慎识别有关保险范围、免责条款、附生效条件等内容,确保购买符合自身保险利益的保险产品。在签订人身保险类合同时应当及时告知自身健康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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