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7日(报道时间),四川自贡。刘某与李某离婚后,一岁儿子随母亲刘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均按期支付。一段时间后,刘某再婚并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抚养费。此后,刘某为儿子办理了改名,李某因此不再支付抚养费。然而,几个月后刘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及今后的抚养费用。李某认为已协助前妻办理了孩子更名手续,履行了补充协议的义务,且从传统角度出发,孩子跟随他人姓有伤自尊,于情于理都不应继续承担孩子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双方所签补充协议里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所欠抚养费分期支付,今后的抚养费按月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