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上班时间“摸鱼”被单位辞退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李某为某科技公司员工,去年9月,他在上班时间用工作电脑浏览娱乐花边新闻。李某这一行为被人事部的巡查人员拍照存证,当晚人事部发布通知,对李某进行劝退处理。李某去找公司领导申诉,3日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仲裁委员会支持李某请求,公司不服起诉。 法院认为,依据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李某行为属于轻微行为过失。按规定,只有构成重大过失,公司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表示,单位可以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遵循正当程序。本案判决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非支持劳动者上班“摸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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