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但今天(6月2日),记者从镇江润州法院获悉了一起离婚案件,在审理中,夫妻双方都不愿意亲自抚养孩子。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如何裁判呢? 2016年5月,方某(化名)和于某(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育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可由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此前,方某已经向法院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 一年多后,方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男方来抚养。于某不同意离婚,主要是因为方某要求他抚养女儿,而他自己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收入,目前双方未离婚状态下孩子由被告母亲照顾,他的母亲不同意在夫妻离婚后继续照顾女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卞某某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女,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义务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强调了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本案的启示在于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人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双方应反思自己的行为,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解决感情纠纷和家庭矛盾。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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