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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老人遭入殴打,反击致对方轻伤一级被起诉,一审判决属正当防卫,检方提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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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4 16:0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去年1月,江西省大余县72岁的陈女士因在农田放水洗菜,与同村68岁的饶女士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事后,饶女士及其丈夫手持铁锹和锄头闯入陈女士家中,再次与陈女士发生冲突。过程中,陈女士左腿、胸部以及头部被打中,她顺势捡起地上石头扔向饶女士,致使饶女士额头受伤。
经相关部门鉴定,陈女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而饶女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发后,陈女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当地法院,当年8月,饶女士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女士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2023年7月,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饶女士的诉讼请求。大余县人民检察院却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案件定性方面确有错误为由,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
“我母亲是无罪的,还手完全是正当防卫。”对于此事,陈女士的儿子刘伟表示一审判决很公正。而饶女士一方却有截然相反的看法,饶女士的儿子刘鸿告诉新黄河记者,自己的母亲才是这件事情的受害者,他坚信检察院会还自家一个公道。
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女士无罪
两名老人发生“肢体冲突”
一切纷争源自一个平常的中午。
2022年1月15日中午,江西省大余县的陈女士在农田放水问题上与同村村民饶女士发生口角,并演变成肢体冲突,后在旁人劝说下双方罢手各自回家。
但之后,饶女士又伙同丈夫找到正在砍柴的陈女士,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事发地是在我堂哥的院子里,他们夫妻二人拿着铁锹和锄头直接闯了进来,嘴里还喊着‘你跑不掉,我打得把你埋掉’‘单眼婆’等威胁讽刺的话。”刘伟说,当时母亲手中的柴刀被打落在地,便顺势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对方,致使饶女士额头受伤。刘伟还表示,自己家与饶女士丈夫家属于同宗同族的关系,平日里没有关系不和,见面会打招呼。
事发地照片,受访者刘伟提供
事发后,陈女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大余县检察院认为,陈女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但刘伟并不认同起诉书的内容,他坚称母亲是被饶女士夫妻二人持械殴打,而非起诉书中描述的双方对打。再者,他称母亲用石头砸向饶女士之时,脚部、胸部已受伤,且精神紧张导致小便失禁,应算出于无奈自保的正当防卫。
刘伟告诉新黄河记者,他母亲今年72岁,左眼失明,是一名残疾人,因此在村中备受歧视,对方饶女士在此次事件当中,曾多次喊出“单眼婆”等侮辱性词汇。“他们是直接闯入我堂兄家的庭院,这应当属于非法侵入私人住宅,所以关于检察院的起诉,我无法接受。”
伤情鉴定争议不断
事发当天,陈女士女儿报警,陈女士也被送往大余县人民医院。在刘伟提供的医院所出具疾病证明书中显示,陈女士被打伤多处,意识模糊数分钟,多处疼痛,约10小时入院。诊断结果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挫裂伤等12条疾病,共住院64天。
陈女士疾病证明书
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陈女士因被人打伤后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影像学检查提示所见与本次外伤无因果关系,未见头部、胸部、左下肢有新鲜外伤性骨折和软组织损伤改变,鉴定陈女士的“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陈女士伤情鉴定
刘鸿方面称,其母饶女士被陈女士用手抓、推摔倒,“扣脑子”(铁质农具)、石头打砸头和腰等部位而受伤。伤后由其父送至大余新城富康医院就诊,因伤情较重转至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显示,饶女士系左侧额骨粉碎性骨折,前额裂伤、左侧额部皮下血肿。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饶女士鉴定报告显示,其因纠纷致左额骨急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之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饶女士伤情鉴定
但对于两份鉴定报告,刘伟表示不服。“医院诊疗记录中显示我母亲有3根肋骨骨折,称‘考虑陈旧性骨折可能’,但鉴定中心直接全部认定为陈旧性骨折,我认为骨折是新伤,因为母亲此前未曾受过肋骨伤。”他还认为鉴定中心在饶女士的伤情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检材来源不明等违规行为,该鉴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仍有争议。
对此,新黄河记者曾致电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接受法院委托做了伤情鉴定且出具报告,并在当事人提出疑问后出庭作证,一切程序合法合规。大余县人民法院最终也采用了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关于饶女士的鉴定报告。
一审判决陈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23年7月,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陈女士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且不属于互相斗殴。本案中,饶女士和陈女士的第一次冲突已经结束,且该冲突仅为第二次冲突的“背景”和“缘由”,与第二次冲突不存在因果关系。饶女士夫妻二人在第一次冲突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分别持铁锹、锄头到陈女士侄子院内,继而引发第二次冲突,二人对第二次冲突的引发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刘某(饶女士丈夫)及陈女士二人打斗因被旁人拉住而中断,饶女士又持锄头向陈女士打去,导致冲突升级;陈女士此时手中没有工具,其弯腰捡起一块石头砸向饶女士的行为,与饶女士持锄头砍向陈女士的行为危害性相当;在案发现场有两把柴刀,一把是陈女士自己带过去刘某平(陈女士侄子)院内砍柴的木柄柴刀,一把是刘某平的铁质长柄柴刀,陈女士使用的铁质长柄柴刀在打斗过程中被打落在地,对方被拉住后她也没有去拿另一把柴刀砍向对方。故陈女士捡石头砸向饶女士的行为没有泄愤、立威等意图,而是为了防止自身受到侵害,其行为不属于互相斗殴。
综上,陈女士捡石头砸向饶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女士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饶女士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通知书后,刘伟长舒一口气,想到母亲的名誉和权利得到维护,便十分欣慰。但出乎他的意料,大余县人民检察院却以“事实认定及案件定性方面确有错误”为由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陈、饶二人因在农田边放水洗菜一事发生争执,饶夫妻二人找陈女士讲理,并在刘某平的院子里相互争打的行为,无论是分两个阶段还是三个阶段,均属于双方互相侵害对方身体、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陈女士用石头将饶女士砸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在田边发生冲突后,饶夫妻二人找其评理,是前一行为的延续。陈女士的柴刀被打落,捡石头砸饶女士是互殴过程中犯罪工具的变化,亦是互殴行为的表面中断,双方一直是在互相打斗,各阶段的行为是一个连贯且不可分割的整体。综上所述,陈女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案件定性方面均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得知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刘伟表示不解。“我实在不理解检察院为什么要这么做,我母亲是无罪的,还手完全是正当防卫。”之后,他将此事发布在了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而饶女士一方却有截然相反的看法,刘鸿告诉新黄河记者,这段时间也有不少媒体联系过他,但自己不愿意过多渲染此事,因此都婉拒了。“我母亲是这件事情的受害者,我坚信检察院会还我们一个公道。”(受访者刘伟、刘鸿均为化名)
新黄河记者:赵桂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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