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公”,民何为“安”?
人民公安,国家重器,其应有之责义是保证社会秩序,公私财产、公民权利安全。百姓常用“保护神”的誉称信任公安,同时将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托付给公安。公安只要用好了对付邪恶的利剑,当好了善良的盾牌,万家灯火里自有虔诚感恩公安的高香。
民国时曾经有过“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个人”的残忍,新中国建政前后有过“大清理”“大镇压”的“大仁”,“文革”中更有“纲纪”废弛冤狱遍地的疯狂。这些或许都是“历史原因”的过错。但经过“乾坤再造”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加上“摸着石头”谨慎改革开放,应有百姓期待已久的国家和社会新气象,然而,尽管有经济建设的辉煌,政治文明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在现实中依然不罕见血泪斑斑的不幸,不少无辜竟然在堂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的终审判决下深陷囹圄,有冤难申。从湖北的佘祥林,河南的李怀亮、赵作海、到浙江的张高平、张辉等公安强人其罪的大冤案,无不证实了司法办事中存在的黑暗和腐败,也证实了公安在立案、勘查、侦查、拘人、审讯和取证过程中不见天日的残暴,充当了诬良成罪的帮凶,同时顺理成章荣为破案“神探”,居功邀赏,上下弹冠相庆,万幸的是,由于意外的机会,这些本来要坐穿牢底的冤囚终于因真凶浮出水面或是“受害人”还魂复活而得以劫后余生。客观地说,与其称为是迟到的公正,莫若说是司法的败行和“神探”的罪恶!殊不知还有多少人在冤狱里生不如死,有多少冤魂已化作一缕青烟万劫不复。
其实,几乎所有被冤判的人均难免被苦打成招,无奈只好在狱中一面服刑一面鸣冤,但有谁理会一个“罪犯”的血泪诉求,那些办案精英谁愿意自己办成的“铁案”是冤假错案?虚荣的面子、既得的利益、职业道德、人性良知、责任义务、公平正义、法律权威、体制规则、长官意志、人治干扰和权力主宰,到底该如何判断如何选择如何定夺,的确让司法有些为难,无怪乎中国法制进程太慢。
记得1996年全国高考作文题是让考生评论两幅漫画,其中一幅为《截错了》,画中一位庸医错将一病人健康的右腿锯掉后,还得要锯掉已坏死的左腿。意思很明白,表现很夸张,讽刺很深刻。借喻公安办成的错案冤案,岂止是粗心大意,抑或是“看花了眼”?我们要问,执法办案,事关公民生杀予夺,为什么要办错?错案既成死不认错,是“面子”重要,还是“后果”重要?与“杀良昌功”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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