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被刘某驾驶的面包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兰博基尼车主诉至法院向刘某和保险公司索赔190余万元。 该案于2023年12月22日宣判,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和张某分别负事故85%、15%的主次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100.2万元,刘某赔偿修车费8.5万余元。 2020年2月27日5时30分,在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刘某驾驶的面包车追尾张某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张某无责。此前,面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后兰博基尼轿车车主将车送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出具的结算单显示修车费190余万元。 张某称,事发当时,其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燃油耗尽,停在东四环主路,开启双闪。张某摆放了警示标志,但被其他来往车辆撞飞,张某认为其自身并无过错。 刘某辩称,张某驾驶兰博基尼车辆停驶在路中间且未在车后摆放警示标志,张某负有一定过错。刘某申请对兰博基尼轿车维修项目及维修价格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维修费用应为1279580元。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追尾前方车辆,且根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刘某未有调转方向或刹车制动等避免事故发生的行为,刘某自述其眼睛存在散光,但事发当时未佩戴眼镜,前方车辆报警闪光灯闪烁明显、刘某未能及时发现,认定刘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兰博基尼车主合理修车费应负85%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张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曾摆放警告标志,应负追尾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所驾驶的兰博基尼车辆维修费负担15%比例的赔偿责任。 因刘某驾驶的面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某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条款,某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全额赔偿。剩余1277580元修车费,刘某按其85%的赔偿比例应负担1085943元,依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承保限额100万元范围内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合计赔偿100.2万元。保险无法覆盖的剩余85943元修车费应由刘某本人负责赔偿。 综上,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赔偿兰博基尼车主1002000元,被告刘某赔偿兰博基尼车主85943元。 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王志伟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注意驾驶安全,防止追尾事故发生。本案中面包车驾驶员刘某眼睛患有散光、视力受限,但事发时其并未佩戴眼镜,兰博基尼车辆开启双闪,刘某存在注意力不集中情况,行车记录仪显示在追撞发生前刘某没有明显的打方向盘或采取紧急制动的避让举措,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考虑上述情况刘某对损害结果负有85%原因力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一方面应增强证据保存意识,及时报案,避免争议发生后因证据欠缺无法还原事实经过、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张某虽主张曾摆放危险警告标志,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依照证据规则法院无法确认该事实存在,张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意外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有在车辆后方摆放危险警告标志的法定义务,张某的过错行为对涉案追尾撞击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张某应负次要责任。 另一方面,如双方对车辆维修费、伤残等级等事故赔偿事项产生争议,可依法申请司法鉴定,理性维权。本案中,依照被告刘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维修项目及价格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结合事故视频、现场照片及车辆维修时拆解照片等鉴定检材资料,依照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剔除部分不合理维修项目,依法评定兰博基尼轿车合理维修费为127万余元,原告依照鉴定意见随之调低了索赔金额,法院结合车辆投保情况和双方过错比例划分,最终依法判决刘某赔偿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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