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的陈某因其幼儿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请育儿假。在育儿假未获批准后,陈某根据公司要求变更请假类型为事假,并提供了住院材料。但某科技公司仍没有批准事假,以陈某无故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其未满6个月的幼儿住院为由申请休育儿假,既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也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休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陈某又根据公司要求变更为请事假。某科技公司在明知陈某幼儿住院的情况下,仍以请假不符合规定为由按陈某旷工处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故认定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事由,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8610.76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表示,幼儿生病,带儿看病是人之常情。陈某请事假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的体现,法律是予以保护的。陈某先请育儿假未经批准,后又请事假。公司未准许进而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陈某带儿看病是真实发生,并非虚构。陈某也提前告知公司,不存在隐瞒。公司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冯沁涓提醒,如遇类似情况,劳动者需要搜集好事假证据,比如带儿看病,就需要把医院就诊记录保存好。同时要搜集请假证据,作为已经通知到公司的依据。“不是所有的事假公司都必须要同意,如公司有工作任务安排,而劳动者仅以一般的,不必须的事由请假,公司有权拒绝。”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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