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队微信群里公开表态后,上海某广告公司创意总监李先生被公司给予一次严重书面警告处分,这也导致了他随后被公司开除。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李先生作出的违纪处理并不恰当,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22年5月,李先生入职某广告公司任创意总监,负责创意团队的产出和日常管理工作。2022年11月9日凌晨2点57分,李先生在团队微信群内@所有人并发送信息:“我在这里重申一次我们团队的规矩,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出品负责,上司的想法和建议只是建议,觉得不合理的可以不改,不增加大家的无意义工作量。每个人必须对团队和项目有自己的贡献,只动嘴对项目没有贡献的人不受欢迎,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合作关系,请各位自勉!加油!!” 次日上午9点21分,上司王先生在该微信群内对李先生的这番言论作出了回复。之后,两人未发生争吵。 然而,2022年12月9日,公司认为李先生和上级在工作群内公开争吵,不恰当的时间发布煽动性内容影响在职同事,给予李先生严重书面警告处分。 2022年12月26日,公司认为李先生作为创意总监,在下属犯错、被投诉及工作表现不达标时,没有主动及时履行管理职责,甚至在公司人事提醒后也没有作出任何管理动作,再次给予李先生严重书面警告处分。因累计两次严重书面警告处分,公司作出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先生认为,当时团队成员为改稿连日加班工作至凌晨,其在群内的发言只是正常的工作沟通并鼓舞团队士气,并未与王先生争吵。就下属被投诉事宜,其已私下与该下属沟通过,且客户的投诉不一定能归咎于创意团队,公司人事也从未与李先生及该下属当面讨论过该事件。公司是因丢掉项目,才以各种借口裁撤团队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对李先生所作的两次违纪处理均有所不当,应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指出,对于劳动者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李先生与王先生是对工作内容与团队管理发表意见,并未发生争吵及其他冲突行为,更不存在《员工手册》所列的“辱骂行为”。公司所称的第二次违纪,公司人事在邮件中希望李先生对下属作出处理,但未明确处理方式和期限。李先生作为团队主管,应尊重其在一定权限内对下属行使管理权的方式。 尽管李先生认可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对其具有约束力,但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李先生在微信群的聊天内容及就下属被投诉事宜的处理方式都远未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较重违纪行为程度。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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