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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突发疾病去世,其女儿与父亲为281万元房款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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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3 22:30: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0多岁的公司高管吴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在分割其遗产时,作为吴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年仅10岁的女儿小吴与吴先生年迈的父亲吴老伯,却因为一套房屋的首付款281万元对簿公堂。
5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静安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抵押权纠纷案。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2009年,吴先生与滕女士走进婚姻殿堂,后生育女儿小吴。由于吴先生忙于事业早出晚归,滕女士工作也比较繁忙,因此女儿主要由外公外婆帮忙照顾。久而久之,吴先生夫妇关于家庭、财产等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多,经常争吵甚至闹离婚。
为了挽回即将破碎的婚姻,2012年9月,吴先生与滕女士两人在吴先生大舅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保证书,载明双方应互相理解、保全家庭,双方的工资卡、定期存款在家庭需要且两人同意时才能支取。两人与吴老伯及吴先生的弟弟不存在财产借贷问题等。
然而,次年,两人还是协议离婚。一年后,吴先生购买了系争房屋作为女儿的学区房,支付了首付款281万余元,房屋登记在吴先生一人名下。
2020年,吴先生突发疾病不治身亡。在办理吴先生的遗产继承时,系争房屋上“蹊跷”的抵押权让原本感情就不深厚的吴老伯和小吴祖孙俩的关系更加雪上加霜。
原来,当时吴先生购买系争房屋时,与吴老伯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并在系争房屋上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正是吴老伯。但对于系争房屋首付款281万余元的来源,滕女士却有很大的疑惑。于是,为了保护女儿小吴的合法权益,滕女士作为小吴的法定代理人,将吴老伯告上法庭。
法庭上,滕女士与吴老伯针锋相对。滕女士认为,吴先生在婚内通过控制其父母吴老伯、林阿婆及其他多名亲戚的银行卡,将属于其与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陆续转移,离婚后再以向吴老伯借款的名义转回给自己,用于购房,故吴先生与吴老伯之间的借贷关系纯属虚假。而小吴作为吴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该虚假设定的抵押权登记而无法处分系争房屋,甚至还被要求归还巨额借款。滕女士要求法院确认吴先生与吴老伯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以及吴老伯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无效。
吴老伯则认为,儿子吴先生生前因尽孝等原因,多次向自己和林阿婆等人转账,这281万余元首付款确实是自己借给吴先生的,为此,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明确吴先生为购买系争房屋向吴老伯借款281万元,并将系争房屋抵押给吴老伯作为担保,双方还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同时,吴老伯亦是吴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其主张自己享有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并要求小吴归还借款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借款合同涉及的281万元款项的来源。
法官通过核对相关银行流水,发现吴老伯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15个银行账户分数十笔间接转账给吴先生的281万余元,与吴先生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9个银行账户分15笔陆续向吴老伯、林阿婆、其他亲戚转账、现金存款及相应的利息,不仅在总金额上完全一致,开通账户的时间、地点、每笔款项的转账或存入时间、操作银行所在地及金额也均能相互印证,所有银行交易记录形成证据闭环,足以证明该281万余元系吴先生从其银行账户转出,最终又回到了其银行账户,实则为“左手倒右手”。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吴先生与吴老伯虽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以系争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尤其是281万余元出借资金具体来源情况,结合吴先生、吴老伯及其他银行流水所涉人员之间均为亲属的特殊身份关系、借款后从未进行催讨、还款等不合常理之处,难以认定吴先生与吴老伯之间系真实有效的借贷合同关系。
因此,《抵押借款合同》确实因缺乏真意而不能具备法律效力。鉴于主债权不存在,设立于系争房屋上的抵押权亦不应具备担保物权的效力。
最终,上海静安法院依法判决吴先生与吴老伯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设立于系争房屋上抵押权人为吴老伯的抵押权无效;吴老伯应配合小吴办理上述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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