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在全国范围内的丰巢微信公众号及取件短信界面上线运行新通知模块。新通知模块中已告知免费保管期限及收费标准。”日前,上海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艾震收到了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就丰巢在通知收件人取件时未明确告知管理期限和收费标准问题的回应。 该案是艾震参加第九届“小城杯”公益之星创意诉讼大赛的参赛项目。此前,艾震与丰巢的快递保管费纠纷案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立案,并经法院判定丰巢退还1元保管费。 未经同意收取快递柜逾期保管费1元 2022年8月30日,艾震网购了一支录音笔,但快递员未经同意便将快递放到了小区的丰巢快递柜中,随后丰巢发来了取件短信。但此时取件短信仅有取件码,并未说明超时会收费。艾震联系了快递员后确认了“丰巢”快递柜的位置。 而后8月31日0时6分,艾震收到了丰巢发来的短信,称即将超过18小时的免费保管期,并附上了超时收费规则。由于正值凌晨不便出门,艾震就这样错过了免费保管期,需要支付1元的保管费。而在艾震看来,丰巢作为运营方,并未在收费前告知收件人相关的收费标准,即双方未达成相关的合同,因此,这样的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收件方也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要求。 艾震致电丰巢客服,客服提供了“需要收件人在客服工作时间内前往快递柜,即可免费帮收件人打开柜门”,但拒绝了直接取消费用的要求。为收取快递,艾震不得不支付了1元的保管费。 “没有一开始就发送收费标准,而是在接近逾期的时候提出保管费,导致收件人无法及时收取快递,是不是有故意之嫌?想必有许多消费者都放弃了维权,不明不白地支付了保管费。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应当是无偿的。”艾震说。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艾震决定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公众对于丰巢快递柜保管规则的了解。在481个样本中,对于是否在收到取件短信时被提示免费保管期,32.54%的受访者表示“未被提示”,37.57%表示“提示了”,29.89%表示“未注意”;对快递柜免费保管时间,40.22%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具体多久”,此外,认为18小时的占24.28%,24小时的占31.88%,更有3.62%认为可免费存放48小时。至于丰巢的收费标准,38.77%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42.75%的受访者通过超时短信提醒才知道。至此,丰巢是否退还1元保管费对艾震而言,有了特别的意义,他决定用诉讼的方式推动快递柜保管规则的改变。 诉丰巢退还1元保管费得法院支持 2023年9月19日,该案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立案。艾震要求法院判定丰巢退还1元快递保管费,丰巢在提供快递保管服务时应及时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庭审前,丰巢要求追加快递公司为被告,艾震对此不予同意。艾震称,收到第一封短信时已向快递员确认将快递放置快递柜的这一行为,此次诉讼仅对丰巢发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保管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保管服务时,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该服务是否收费、在何种情况下收费、收费标准如何。被告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保证消费者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义务。被告在向消费者告知上述内容时应当及时,以确保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在收费开始前将快递取出,但被告向原告首次发送取件码短信时,并未告知保管服务收费规则。 “被告于原告收到取件码短信的次日凌晨,才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原告快递即将超过免费保管期,超时后将收费。此时距开始收费时点已不足5小时。由于保管费金额较少,让消费者为节省保管费而在凌晨休息时间取快递,不尽合情理,故被告所选择的通知时点明显不当。”承办法官解释道,由于被告在首次通知消费者时有条件一并告知收费事项但并未告知,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未履行及时告知消费者有关收费事项的义务,故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注意在今后提供保管服务时提升该项服务水平,及时告知消费者保管服务相关收费规则。 法官进一步说明,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保管费1元,根据原告2022年8月31日与被告沟通时、被告的客服人员同意帮原告现场免费打开快递柜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实际已同意免收该项费用,即视为原被告双方对此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此外,第三人将快件放置于被告快递柜内已经原告事后同意确认,并无不当。 一审宣判后,艾震未收到对方退还的1元,并于今年3月7日收到了丰巢上诉至深圳市中院的上诉状。“对我而言,判决书的意义在于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得到维护,其实如今丰巢已做出整改,在首次发送取件码时就告知保管规则的做法应予以肯定。接下来,我也将积极应诉,继续守护好这‘1元’。”艾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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