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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后发病倒地 共同饮酒人未及时拨打120违反注意与帮扶义务被判赔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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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22:1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过度纵酒、恶意劝酒等不文明饮酒行为可能导致悲剧发生。喝酒有风险,对醉酒造成的事故,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6月1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王某约男子姜某共同饮酒,后姜某倒地被送医,12天后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跳呼吸骤停、窒息、酒精中毒死亡。其间,王某未及时拨打120 ,在民警到达后未主动提供姜某个人信息,还一度谎称与姜某“不认识”,违反相应的注意和帮扶义务,最终被法院判担责5%,赔偿9万余元。
2023年4月14日晚,王某约死者姜某共同饮酒,后姜某被送往石景山医院急救,于2023年4月26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跳呼吸骤停、窒息、酒精中毒。
死者姜某之母许老太及其子姜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3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547233.22元。许老太与姜小某认为,王某陪同姜某返回住所的途中,姜某多次出现意识不清、趴伏且难以自主站立等情况,但是并未引起王某的重视,导致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且在姜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时,主治医生曾与王某电话沟通发病经过,王某均未给予配合,也使得医院对于姜某的病情难以进行初步判断。许老太与姜小某认为王某未能对姜某的生命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对姜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王某认为,姜某的死亡和自己没有关系,案发当天王某约姜某喝酒,姜某喝得很猛,出门又吹了冷风,姜某身体不适时,王某想找姜某小区的保安帮忙,但是没有找到,回来后看到姜某仍躺在地上,就打电话报警,等警察来了就回去了。
为还原案发经过,法院依法调取了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其中出警录像显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询问王某是否认识姜某,王某称自己是路人,不认识姜某,直到民警多方查证姜某身份信息未果并再次询问王某是否系共同饮酒人时,王某才告知民警姜某的姓名、手机号码及家庭情况,民警遂联系了120与姜小某,其间王某悄然离开。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注意与帮扶义务。王某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及时主动提供其了解的姜某个人情况,而称“不认识”,导致民警耗时十余分钟查证姜某的个人信息。
第二,同饮人违反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在姜某倒地数分钟后未对其异常状态引起合理注意,始终未拨打120等急救电话,致使姜某延误了救治时机。王某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姜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饮酒者自身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一般承担次要责任。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有基础疾病仍过量饮酒,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姜某醉酒后未置之不理,且采取了相关帮扶行为,应减轻其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姜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2532元。
【法官提示】
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对饮酒者的事故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并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有两个考量因素: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下列是一些典型的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不良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聚会中饮酒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但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控制力和判断力,增加产生危险行为或者诱发身体疾病等后果的概率,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加强注意义务,对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的同饮人积极采取救助和帮扶措施,防止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害后果。
通讯员 马婷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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