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50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饭馆因让司机拉客收百万罚单,店主称已申诉 当地市场监管局:下达阶段,不是决定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7-19 07:3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份由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告知书显示,当地一家小饭馆因通过支付出租司机回扣的方式揽客,收到高达100万元的“罚单”。
▲行政处罚告知书(部分)截图
7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就相关告知书的真实性向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求证,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属实。目前处罚告知书处于下达阶段,还不是决定书,商家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涉事餐饮店店主师先生向记者表示,他已经在几日前申请听证。师先生称,餐饮店才开了三四个月,目前餐饮店还是查封状态。
因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
小饭馆收100万元“罚单”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被告知处罚的小饭馆为厦门市思明区一家名为帅帅鲜的餐饮店。告知书落款日期为2024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显示:经查,该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1、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该店经营场所。2、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相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行政处罚告知书(部分)截图
告知书称,该店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该店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
此外,告知书显示,该店安排蓝某某等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其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综上,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写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本局拟对你店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拟对你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拟对你店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记者注意到,该告知书载明,相关餐饮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地市场监管局:
商家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7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就前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真实性向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求证,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属实。
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处罚告知书处于下达阶段,还不是决定书,商家如对此有异议,可根据告知书上注明的对应的救济途径,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天眼查信息显示,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成立于2024年2月,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目前仍是存续状态。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水产品零售、外卖递送服务等。
7月18日下午,帅帅鲜餐饮店店主师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经在几日前申请要求听证,本来听证时间定为7月29日,但“昨天(17日)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称往后延迟,具体原因我也不知道”。师先生介绍,其餐饮店才开了几个月,“还没有赚到钱”。目前餐饮店还处于查封状态。
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小过重罚”不时引发舆论关注,司法层面对此也曾有过专门回应和纠正。
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介绍下一步行政检察工作时表示,将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
“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张雪樵说。
来源:红星新闻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