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112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酒后手搭他人女友肩膀后被打,索赔精神损害被法院驳回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8-4 10:4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借着酒劲,手搭他人女友肩膀后被打,索赔精神损害能否被支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王某在南宁市某酒吧内饮酒,酒过三巡后对邻桌李某的女友“一见钟情”,将手搭在对方肩膀上意图搭讪。一旁的李某心生不悦,抄起啤酒瓶砸伤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右顶部头皮软组织挫裂伤和轻微脑震荡。

公安机关在确定事实后,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15769.44元。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侵权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照职权,按照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系原告在公共场合不注意社交礼仪规范,做出将手搭在陌生异性肩膀之常理所认为的亲密举动而引发纷争,其应当知晓该行为会引起对方不适却仍然为之,自身存在过错。就被告而言,当遇到他人不当行为时,应当克制冲动,采取合法方式制止和协商解决,或者报有权部门如公安机关等进行调处,其采用暴力方式造成他人侵害,亦存在过错。参酌二人过错的程度,法院认为,对于人身损害的发生,原告与被告的责任程度应细分为1:1的比例,方属合理。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乃原告不注意社交礼仪,不注意异性之间交往的尺度分寸、行为越界导致,且李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6441.29元,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黄夕彬表示,生活中,勾搭异性肩膀,在传统观念和世俗意义上属于两性亲密行为。如果该行为未取得异性同意,则属于违背对方意愿,触犯他人自我空间、引起他人不适的行为,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相互尊重、相互宽容是人与人交往的重要行为准则,应注重社交礼仪和保持合理社交距离让人际交往更和谐。每位公民都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权,切莫为逞一时之快而酿成大祸。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