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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后,平台不该有离谱的“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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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0 11:1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市人大代表季昕华建议,创建包容创新的环境,各部门联动,完善联合信用修复机制。日前,该建议得到承办部门的回复。据悉,企查查、天眼查等信用服务机构在收到信用修复结论信息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撤下各自平台上的公示信息。(10月18日 上观新闻)

无信不立。企业经营,诚信为先。如果企业有信誉污点并被记录在案,这将影响到招标、贷款以及生意洽谈等经营活动。面对信用规则,若企业不讲信誉,经营受到征信系统的限制,这责怪不了别人。

失信受到惩罚,无可厚非。学生犯错后,知错就改还是好孩子。同理,企业违约后,也应当有改正的机会。如果他们按规定纠错、修复信誉,征信体系就应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信用修复后,征信系统与相关平台都不应滞后。否则,征信体系将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失信。

然而,现实并不理想。一些曾经失信的企业虽然整改到位,走完信用修复程序,过了规定的公示期,企业信用体系也已更新,但部分平台的信用记录却没有及时修改。不少企业因此抱怨:虽然信用恢复了,但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上依然显示失信记录,企业依旧“戴帽”,影响经营。

按理说,在网络时代,应当做到“一处修复,处处修复”。即便有信息更新的“时差”,也不该过分滞后。然而,目前信用修复后,各平台更正速度远未达预期。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信用修复信息滞后的现象?如何消除网络平台的信息差?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外,问题还在于征信部门的流程不一致、信息共享不足和公示系统不统一。这些问题显然是我们需要努力改善的方向。

信用体系能督促企业守信经营,但平台无法及时展示信用修复信息,难免会对涉事企业造成伤害——既影响经营,也增加了信用修复的成本。这违背了国家建立征信体系的初衷。上海市人大代表季昕华提出,当信用修复后,各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撤下失信信息,这一建议非常必要。

信用修复后,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爱企查等平台都应及时撤下失信记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纠正“信用修复过缓”的问题,也是对征信系统自身信誉的修复。既然找到了“病根”,就应对症下药——政府职能部门应打通征信部门的信息壁垒,解决信用修复流程不统一、公示系统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一体化服务水平,最终实现“一次申请、同步修复”。

作者:黄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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