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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大巴司机昏迷前救下52名乘客,他成了植物人却不算工伤?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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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4 17:4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3年8月26日
G40沪陕高速崇明段
(往江苏方向)
上演惊魂一幕
客车驾驶员突感身体不适
在昏迷前的最后几秒
他强忍剧痛硬撑着拼命拉上手刹
将车辆稳稳停在了应急车道内
保护了一车乘客的生命
如今
臧师傅的情况如何?
事件又迎来了什么新进展?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发布了相关消息
臧师傅系脑干出血
如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
工伤认定未获支持
经法院调解
获数十万元经济补偿
浦东法院透露,在臧师傅出事后,他的家人就向上海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为,臧师傅危急时刻显担当,让人肃然起敬,但其因病昏迷,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臧师傅的家人对此决定有异议,将区人社局起诉至浦东法院。
浦东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研判,合议庭认为,本案从法律角度看,事实清楚,争议点明确,但作为一起公共事件,也要充分考虑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道德伦理及公众情感,争取在“法理情”相统一中实现案结事了。
合议庭了解到,臧师傅家属还在宝山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于是联合宝山法院民庭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多次与臧师傅就职的旅游大巴公司沟通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臧师傅的举动保护了公司免遭损失,也与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宗旨一致。过程中,某区人社局也对调解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旅游大巴公司同意给予臧师傅家属数十万元的补偿,以减轻其经济压力,家属也自愿撤回了行政诉讼及民事赔偿诉讼。
工作中昏迷为何不是工伤
案件披露后
不少网友疑惑:
在工作中昏迷
为何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法律规定来看,臧师傅虽然昏迷时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其突然昏迷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所以难以据此认定为工伤。
“48小时时限”存在争议
其实,对于“视同工伤”条款中设定“48小时时限”,最近几年一直存在争议。能否认定工伤对家属来说直接关系到数额不菲的经济补偿,因此可能会出现家属陷入要不要为了将来的生活,主动选择放弃抢救这一伦理困境。
上海就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2017年12月,上海某服务公司聘用郝某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工作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医生在治疗期间多次告知家属,郝某病情危重,随时有心跳呼吸骤停的可能。在郝某抢救治疗将满48小时之际,郝某的丈夫张某在病历上签名放弃治疗。接着,医院宣告郝某死亡。历经一审、二审,2020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有专家提出,应该忽略“48小时时限”,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视同工伤”。近年来,有一些个案部分突破了“48小时时限”。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云南省临沧市住建局诉临沧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戴某某被确诊脑死亡后因医院行捐献器官手术、导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48小时而不被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不认定工伤的不合理决定。
但也有观点认为,“视同工伤”本身已经是对工伤制度的突破,不宜作进一步扩张适用。比如,扩大乃至忽略“48小时时限”,可能会过分加重企业负担,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面对“48小时时限”存废之争,社会公众需要的不仅是一纸判决,更是兼怀同理心和常理常情的公正处理。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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