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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订婚强奸案”案外思考:推动两性对话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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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3年5月发生于山西的“订婚强奸案”,4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席某某在与被害人订立婚约的次日,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涉及婚约风俗、性别平等、婚恋价值观等,舆论关注度很高。为此,二审审判长以“七问七答”的方式回应了公众疑问,体现了法庭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并澄清事实的努力。然而,对法官难能可贵的心证公开和释法说理,舆论场中仍有迥异的声音。支持者看到的是“订婚不等于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对性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有助于推动社会对女性性自主权的尊重;反对者则质疑本案中对男性的强奸行为的认定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并进一步担忧男性被骗婚、骗财的风险和两性亲密关系中的诬告风险。

先看本案中的法律问题。就强奸罪而言,性行为必须建立在双方明确且自愿的基础上,任何违背女方意志的性行为都构成强奸。如何体现女方的意志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违反妇女意志”一般使用综合标准说,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和哭泣也被视为一种合理反抗。在使用综合标准说时,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在女性无反抗的情况下,分析为什么不反抗,她是否具备反抗的能力和条件;第二,在女性反抗的情况下,分析她的反抗程度,判断其反抗是否达到了合理的程度。

根据审判长披露的证据和事实,本案中被害人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具体体现为:身体检查发现“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这足以证明违反了女方意志。

不过,几乎所有的熟人强奸案中,被害人的强奸指控都会遭遇陈述真实性的考验。她们可能受到质疑,被认为是撒谎、寻求特殊待遇或试图破坏他人名誉。本案也不例外,有相当多的网民认为被害人是借婚姻索财不成才报案的,这显然是受到了其他骗婚案的影响,法庭专门对诬告动机问题进行了澄清。

事实调查到此,适用法律并不困难。可法庭做了大量释放司法善意的工作之后,效果仍不如人意。这说明,在法律之外还有更复杂的社会原因。这也是本文进行案外思考的原因。我们应当分析自己的立场,并识别自己支持什么,同情什么,到底为何困惑、为何站队。

我们看到,反对者关注的未必是男方是否实施了强奸,而是男方的遭遇是否值得同情。他为了娶老婆付了彩礼,见了女方父母,毕恭毕敬的跟儿子一样,最后到底得到了什么?只是同情还好理解,但还有一种火药味更重的情绪:一种应得的权利感受挫了——我付了彩礼都不能发生性行为吗?他们不可避免地产生愤怒和不满,那么他们怪谁恨谁呢?为什么他们认为判决偏袒了女性?从表面上看,反对者将彩礼、婚约与性权利进行了错误关联,忽略了性权利的自主性和不可侵犯性。在这背后,实质是对女性的物化和对结婚生子传宗接代的应得权利主张。或者学术一点,这是父权制下男性对性资源的焦虑和伴生的厌女情绪。

“厌女”也出现在三联周刊的报道中。据报道,那些“给‘胖猫’点外卖的人”被一些女性在社交媒体上打上标签——“共情”“胖猫”的“incel”(被迫单身者)。“incel”是一个不祥的词,代表了一种厌女情绪,把自身在亲密关系中的挫败感归咎于女性和社会。在“胖猫”离世之后,这些人通过点外卖的方式支持“胖猫”,他们同情“胖猫”在恋爱关系中的付出,对女性欺骗抱有极大的厌恶和愤怒。

实际上,“订婚强奸案”中对男方的同情和对被害人的不信任甚至抹黑,与“胖猫”事件中部分网友对“胖猫”的同情和对谭某的质疑甚至攻击有相似之处,都反映了性别观念冲突下的情绪宣泄。情绪宣泄之下出现认知偏差,这不是法官释法说理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法律问题。在某种惯性思维里,婚约换来的就是合法的性行为,女人说“不”就意味着对男性既有权利的否定,而男性的失败就缘于这些“坏女人”以及“偏袒她们”的社会和法律。

我们要警惕那种危险的情绪。这是一种有毒的东西,有的人认为以一定的方式获得女性的关注和性关系天经地义,当这种期望落空时,他们便将愤怒转向女性,而不是这种错误认知本身。这会造就了一系列针对女性的污名和暴力。

这个案件虽然已经划上句号,但两性对立和猜忌没有停止。假如我们对此视而不见,偏见将继续蔓延。我们作为社会的个体,有责任去思考如何面对。

从这个案件的回响来看,它反映了女性主体意识的崛起与乡镇传统婚恋观、民俗及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文化的激烈碰撞。判决本身追求的“反思传统观念、推动性别平等”的意义自不待言,但协商性司法也许更能体现两性的对话和理解。无论是“厌女”还是“恐男”,都不应是本案讨论的导向,也希望这样的案外思考能提供多一种视角。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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