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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虐待1岁幼儿,谁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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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6:0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福州张先生从家中监控看到这一幕,心都碎了——保姆打他1岁多的孩子,甚至捏鼻强灌米糊,令孩子差点窒息。保姆周某是江西贵溪人,在得知恶行败露后,匆忙开门逃走。目前派出所已经将案件移交给刑警处理。(3月25日 东方网)
  福州的张先生在家中的监控视频中看到了自己1岁孩子被周姓保姆虐待的镜头,其内心的震怒与不满是可想而知的。尽管此案已交警方处理,相信不用多久,虐婴保姆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可是人们不禁要问:保姆虐待1岁幼儿险酿惨祸,谁该反思?
  首先该反思的是家政公司。雇主张先生去家政公司雇保姆,他是与家政公司签了协议,不管家政公司派去的保姆是姓周还是姓王,保姆代表的都是所在公司的形象,保姆为雇主提供的家政服务水平高低,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声誉,所以家政公司在招聘保姆时,就应该对保姆进行严格的把关和专门的培训,使其掌握家庭礼仪等方面的知识,能做家庭餐,了解衣物洗涤、晾晒和保管等知识,会使用一般家用电器及燃气具,能够按要求照顾婴儿的饮食起居等。招聘保姆时尤其要注重对保姆道德品行的考察,比起职业技能来,保姆的道德品行更重要。因为保姆给雇主提供的是爱心服务,不应是狼外婆登门。家政公司不能只顾赚钱,不去考察调查保姆既往的执业情况,“捡到篮子里都是菜”,迟早要出事。
  其次要反思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家政服务行业作为一门新兴行业,目前尚没有具体、单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约束,商务部2014年出台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而工商部门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理上说,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对家政公司都负有政府监管职能,而现实生活中两部门互相推诿的惯常做法又让家政行业的监管落了空。如何整合两部门管理力量,使其形成合力,考验的是政府管理者的智慧。越来越多的“问题保姆”给雇主利益造成了损害,网上曝光的诸如毒打婴儿、对着婴儿嘴咳嗽吐痰等虐婴案件,说明对内部管理混乱的家政公司,已到了非出重拳治理不可的地步了。
  再次要反思的是雇主自己。雇主到家政公司去找保姆时,不能不加挑选,既然是花钱买服务,雇主就要选择社会信誉好、雇主评价高的家政公司,在签订用工合同时,也应对相关格式的文本逐一审查,以免落入圈套,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对于家政公司推荐的保姆,也要稍作考察,发现问题立刻与家政公司沟通,试想,报道中提到的张先生家里幸亏是有监控的,如果没有监控,情况估计会更糟。
  希望保姆虐待1岁幼儿的事情从此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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