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浦县湖西乡村民蓝如童追小偷致其摔倒死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检方起诉的消息,去年曾引发舆论热议。前不久,漳浦县公安局透露,该案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后被退回,目前警方已撤销该案件。(2月21日央视《今日说法》)
依据常识,蓝如童追赶小偷,他能够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后果,大概只是雨天路滑并且发生拉扯,可能导致小偷摔倒;对于小偷摔伤,他应否或者能否预见到,似乎难以断定;至于小偷摔死,他是无论如何也预见不到的。这就是说,如果把损害结果分为摔倒、摔伤、摔死,那么蓝如童应对小偷摔倒、摔伤承担责任,而不应对小偷摔死承担责任。
在刑法上,与第15条相对应,第16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样就很清楚了,蓝如童不可能预见到追赶小偷会致其死亡,所以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从社会常理的角度看,人们发现小偷上前追赶,为了抓住小偷发生拉扯,显然是再正常不过的正义之举,也是行使正当权利,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难道为了避免小偷发生意外,人们看见小偷只能袖手旁观?甚至为了避免小偷精神受到刺激发生意外,人们连喊都不能喊,只能恭送出门?
事实上,抓小偷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既是妇孺皆知的常识,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正在实行犯罪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扭送”的前提当然是抓住,而抓小偷当然需要追赶,并且难免发生拉扯。
一个人依法行使正当权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结果却面临牢狱之灾,这是无论如何让人想不通的,也是此案引起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事人蓝如童想必憋着一口气:我追小偷何罪之有?我们围观者同样憋着一口气:以后谁还敢抓小偷?
好在漳浦县检察院和公安局最终作出了正确决定。抓小偷没有错,法律向来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没有背离社会常理,更没有背叛社会道义。这是让人欣慰的结果,而此案引发的风波,也当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镜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