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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开房后自己找死,凭啥拿爆料人垫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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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2 14:4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温州都市报2017年2月10日报道,个人开房信息被泄露至网上后,温州永嘉一官员卧轨自杀。两年多前,此事在永嘉闹得沸沸扬扬。个人信息泄露,牵涉到当地一名民警,此事更加备受社会各方关注。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就此事件中涉及的该民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民警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此前有报道称涉案的民警姓缪名晓帆,原系永嘉县强制戒毒所副所长,兼永嘉县拘留所副所长。而卧轨自杀的官员叫王大明,原温州市永嘉县工商局党委委员、瓯北分局局长,后转岗担任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对于王大明之死,此案中有三个人垫背,除了缪晓帆,之前已被判刑的还有缪晓帆的堂哥缪晓东和堂哥的生意伙伴黄东兴。

    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根本权利。缪晓帆身为人民警察,明知私自使用个人数字证书查询他人信息属于违规行为,却应其堂哥的要求,使用数字证书查询王大明的个人信息。公权力越界是应当受到谴责,受到党政纪处分也理所当然,但就这个案而言,上升到追究刑责,似乎值得商榷。至于理由,因为两名爆料人被判刑与本案同一案源,所以,笔者特放在一起一并分析。

    耐人寻味的是,这个案子中,泄露王大明个人信息的是缪晓帆,可缪被判的是缓刑,而黄东兴与缪晓东只是爆料,被判的却是实刑。2015年3月16日,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东兴有期徒刑一年、缪晓东有期徒刑10个月。黄东兴和缪晓东表示不服,继续上诉。同年6月,被温州中院驳回。

    无论滥用职权罪,还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上述三人被追究刑责,法院认定的同一理由都是情节严重,换句话说,倘若王大明个人开房信息被泄露至网上后,没有卧轨自杀,他们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民警的行为只是违规,而爆料人的行为顶多只是轻微违法。

    为了使网友对事件有个更清晰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案庭审过程作个梳理。案情大致如下:黄东兴、缪晓东等人合伙投资筹建永嘉县瓯北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3年8月6日以“永嘉县海龙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原永嘉县工商局(现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市场名称登记的申请材料,后还为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2014年7月,该申请仍未能获得批准。为此,两人认为,未能获批的真正原因在于王大明有意刁难,而黄东兴还听闻过作为公职人员的王大明存在违法乱纪情况,因此,决定核查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等信息,用于在网上发帖曝光。经黄东兴提议,由缪晓东从时任永嘉县强制戒毒所副所长兼永嘉县拘留所副所长的缪晓帆处核实王大明的个人信息后,黄东兴撰写了有关王个人开房记录及房产情况的文字信息,并在微博及相关网站上发布了题为“永嘉惊现开房局长”,内容包含王某单位、时任职务、历任职务等信息,并写明其和家人名下在温州地区有多套房产,他在任职期间到永嘉县梦江大酒店、瓯北宏泰宾馆等多处酒店开房达200余次的帖文,并附有王大明开房记录图片。网帖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同月29日,王向永嘉县公安局报案;之后,因心情不好于同年8月1日外出,次日到达福建省武夷山市亲戚家中,后于同年8月3日凌晨在武夷山市卧轨自杀身亡。

    黄东兴发在网上的帖文,有关王个人开房记录及房产情况,其信息来源于存档警方的王大明个人数字证书,内容应该说基本属实。按照王大明的解释,他在工商部门工作长达10年之久,难免有很多接待任务,且还有私人朋友到访,开房次数会稍微多一些。正当开房,还怕什么人家泄露?至于有多套房产,没有贪污受贿,似乎也不是什么很大问题。不可否认,相关内容在网上曝光,是会给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如果自身行得正站得直,这事无论放在谁的身上,都不至于脆弱到自寻短路。何况王已在官场滚打摸爬了大半辈子,这么一点事就抛妻别子,与生命过不去?似乎让人无法理解。再说,王大明还报了案,如果自己清白,应该借此找个说法才对!不是吗?

   因此,王大明的轻生行为就值得重新审视了。从庭审的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已经有证据证实王大明在接受纪委询问后几日的行动轨迹。事发前一日,王大明并未直接去了福建武夷山,他先后去的地方是浙江义乌、温州等地,最后才去的武夷山,并使用了多个手机号与一些亲朋在联系……王大明在武夷山期间,原工商局的一位领导打电话给王大明老婆及一些王的亲戚,要求王大明回来谈话,表示纪委已经掌握了其违规和其他违纪的部分事实。永嘉县纪委已经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王大明的一些情况,纪委要求其回去说明情况。8月3日凌晨,王大明被发现卧轨身亡。以上事实均有移动的通话清单、证人证言笔录予以证实。由此可见,导致王大明卧轨的真正原因,是网上爆料之后纪委介入调查,王因东窗事发被疑畏罪自杀。这样的分析才符合逻辑,也可从过往众多自杀官员中找到答案。显而易见,王大明所谓不堪压力自杀,如果要说责任,更大的责任在于反腐机关。换言之,象王大明这样精神和心理如此脆弱,一旦劣迹败露,早晚都会自杀,除非相关部门永远不去查他。而这样的假设,显然官方是不会接受的。所以说王大明之死与爆料人没有关系,或者说关系不大,法院认定缪晓帆等三人的行为“情节严重”,也就无从谈起了。

    笔者认为,虽然爆料人获取他人信息的途径也许不具有合法性,但官员的违法行为不受隐私权保护,对其进行披露具有正当合理性。爆料人的动机并非满足公众窥私欲望,而是希望引发社会关注和有关部门重视。公民没有侦查权,纵观网上曝光的众多反腐案例,信息来源可谓十之八九都有问题,重庆不雅视频案牵涉到10余厅官、国企高管,给雷政富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的影响,那才叫严重。若不是肖烨、赵红霞等人涉及敲诈勒索,难道刑法也要找他们兴师问罪?赵某在网上爆料郑州女房爷,导致其父翟局长被判25年;赵某给女房爷的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那才叫严重,可刑法也没找爆料人的麻烦。虽说中国有句老话“死者为大”,官方或许可不去追究被举报者的贪腐行为,但王大明开房后自己找死,法律拿爆料人垫背实在没道理,倘若都象温州的做法,以后谁还敢举报?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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