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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刑上城管”,才能消除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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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4:0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众网12月28日报道:潍坊一城管队长拳打女店主还要砸店。

    城管暴力,虽然广受诟病,却是久治不愈的顽疾,何也?城市管理者或明或暗地纵容城管暴力,进而导致“刑不上城管”,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近年来,城管暴力屡屡见诸报端,动辄对流动商贩暴力相向,甚至对无辜市民施以拳脚。城管暴力向来令人愤慨,屡屡引发群体事件,血淋淋的暴力执法,也严重影响社会公平主义,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城管暴力之所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根本原因是政府纵容城管暴力执法。而其中最重要之处,是政府有意对城管队员的暴力执法行为进行包庇。最主要的表现是,城管队员对商贩进行暴力侵害后,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惩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根本没有行使暴力的权力,要消除城管暴力,最为重要之处在于,要确立城管暴力执法刑责自负的原则。

    城管的前身,称作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后来各地纷纷将城管升格为综合执法局,但是城管却始终缺乏明确的行政法律地位。让人费解的是,依照现代法治社会“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理念,城管作为政府部门,虽然在法律层面上的地位却一直没有明确,却行使着范围广泛的行政执法权。尤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城管由于法律地位暧昧,不但没有束缚城管综合执法的手脚,反而还由于身处法律的空白地带,似乎还获得了行使暴力强制手段的“警察权”。

    但是,城管的法律地位虽然暧昧,无论如何也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对商贩行使暴力强制手段的“警察权”。以前一度热议的“城管警察”最后无疾而终,根本原因就是可以适度使用暴力的“警察权”只能用来惩治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赋予城管以使用暴力的“警察权”来对付流动商贩在法理层面上显然站不住脚。究其实,城管所拥有的行使暴力强制手段的“警察权”,完全是地方政府纵容默许之下,僭越法律制度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城管在行使暴力强制手段的“警察权”的同时,往往忽视了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城管权责不明,只讲权力不讲责任,是产生城管暴力的重要根源。

    在依法治国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城管野蛮执法显然于理不合,于法不容,可是城管野蛮执法竟然成为工作常态,对于城管的屡屡施暴,警方为何不闻不问?司法机关为何无动于衷?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对城管暴力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

    在地方政府对城管暴力采取默许纵容之下,城管屡屡对流动商贩暴力执法,甚至对无辜市民施以拳脚,却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地方政府成为城管暴力的保护伞!这就是产生城管暴力的根源所在。

    某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对城管暴力执法持默许纵容的态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习惯于将城管当枪使,创卫时指使城管去“挣面子”,拆迁时指使城管去“拔钉子”,乱摊派乱罚款时还要指使城管去“捞票子”。正是由于城管暧昧的法律地位,地方政府最善长最习惯的,就是在违法行政时把城管推上“第一线”,冲锋陷阵的城管也常常危险地游走在暴力执法与违法犯罪的边缘。某些地方政府把城管视作豢养的“打手”,这是城管暴力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要根除城管暴力,其实说难也不难。城管暴力的根源,就是地方政府纵容默许城管僭越法律而获得法制之外的“警察权”。只要回归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基本原则,剥夺城管僭越而得的“警察权”,明确“城管打人,后果自负”的法律原则,赋予市民状告超越法律行使“警察权”的权利,赋予媒体行使曝光城管越权行使“警察权”的舆论监督权,将所有越权行使“警察权”的城管绳之以法,可以肯定城管暴力必然会在短时间内销声匿迹,城管暴力就可以得到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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