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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规定“野草”为重点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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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1:0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由河南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河南法制报》的这条法治新闻,在舆论场上引起不小波澜,虽不乏质疑法院判决太重的声音,但随着生态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特别是2015年“大学生掏鸟案”,以及今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有人因为逮癞蛤蟆被刑拘等个案的普法效果,大多数人已经能够理性地看待类似判决了。

尽管秦某案件的案情细节披露不多,但秦某所采挖的“野草”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确定“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关键信息,让网友们开始奔走相告“路边的野花不要采”。

新闻报道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起先,秦某只是被森林民警查获,处以行政拘留7日,此后,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检察院的介入下,秦某的案件转入刑事司法程序。正当人们为检察院的敬业和负责点赞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却向媒体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记者随后向河南省林业厅求证后,可以确定,蕙兰也不在《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

那么,问题就来了,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究竟是依据哪条规定得出鉴定结论的?或者说,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种野生动植物是否属于重点保护对象,除了官方发布的名录之外,难不成还并存着另一套标准么?

所以,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卢氏县检察院、卢氏县法院,都有必要向“不明真相”而又渴望真相的群众解释和普法,到底哪些动植物是重点保护对象?不然,在卢氏是,国家林业局却说不是,那让老百姓究竟听谁的?又以谁说的为准?想想看,即便卢氏县老百姓把官方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以倒背如流,保不准秦某的遭遇也还会再发生。

不过,据澎湃新闻报道,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确实在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中,不过,“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CITES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而据业内人士讲,国内野生兰花资源遭到人为破坏严重,那么,我们同时也期待着秦某这一案件能唤起对野生兰科植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并考虑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及早加入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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