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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陶玉春,总和刑期50年与被判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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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7 23:13: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上午10点15分,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案在珠海市中级法院当庭宣判。珠海中院判处陶玉春有期徒刑23年,处罚750万元。陶玉春当庭表示尊重法庭判决,不予上诉。(澎湃新闻网2016-09-27 )

   陶玉春被指控贪污罪、受贿罪等4项罪名,涉案金额总计超过3亿元。第一次庭审中, 陶玉春除了为亲友牟利一项之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均遭陶玉春当庭否认,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对其犯罪行为的当庭询问,陶玉春说得最多的就是“记不起来了”、“具体事情都是手下人办的,我并没有参与。”出人意料的是,第二次开庭,陶玉春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做了有罪供述。他的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陶的亲笔供词和退赃证据。

   本案除了涉案金额引人关注,公众似乎对23年的刑期更感兴趣。陶玉春犯有四宗罪,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在人们的印象中,超过20年的都是无期了。我国刑法第69条原先是这么规定的,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出了诸多修改,不仅削减死刑罪名,还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陶玉春的死刑与无期徒刑已经被法院排除,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我们再来分析陶玉春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两类中属于哪一类?

   贪污罪,私分8套房产价值近千万股份。2004年,陶玉春为逃避监管、继续掌控国有全资持股的青岛石油实业公司(下称青岛实业),指示下属注册两家新公司,最终将青岛实业的三大股东运作成“空壳”。2008年青岛实业在关闭注销过程中,本应将包括价值1661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的青岛市崂山区澳门花园8套房产在内的全部资产上交深圳石油公司,但他决定将8套房产与孔某、常某(均另案处理)等8人私分。

   受贿罪,受贿1600余万元。陶玉春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深圳技开公司与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临沂罗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做“干粉”生意,帮助罗通化工公司非法获得差价利润1924万多元。王某为感谢陶玉春关照,将1600万元分两笔通过罗通化工公司账户,汇往陶玉春胞弟陶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

    201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而刑九当中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作了较大修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83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贪污罪情节认定标准。1、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3、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和受贿罪在相关量刑数额与情节认定上,采用的是同一标准。陶玉春犯贪污罪,涉案金额近千万;犯受贿罪,受贿1600余万元。因此,两罪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陶玉春在第一次庭审中, 当庭否认,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对其犯罪行为的当庭询问,陶玉春说得最多的就是“记不起来了”、“具体事情都是手下人办的,我并没有参与。”不符合可以从轻、减轻规定的情形,犯贪污罪和犯受贿罪,两罪均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近类似案件的判例,陶玉春犯贪污罪,刑期应在15年到20年之间,犯受贿罪,刑期应在20年或者无期徒刑。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陶玉春得知江苏一家公司可以生产油田器材,故意不直接与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而是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5家空壳公司介入深圳技开公司和青岛实业公司等国企与货源厂家之间的采油原料器材交易环节,从江苏公司买入相关器材,然后高价卖给深圳技开公司和青岛实业公司等国企,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共计2948万多元。

   《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相关法律均无此规定。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茅士家为亲友非法牟利1500余万元,2014年12月19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陶玉春涉案金额几乎是茅士家的两倍,其刑期应该不会在茅士家之下。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指控称,因陶玉春重大决策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2亿元。情节特别严重按在陶玉春的头上一点也不冤,刑期5年以上免不了。

   综合上述分析,四宗罪并罚,陶玉春的总和刑期约在50年左右,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低于20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5年,而陶玉春的总和刑期肯定会有后人突破,所以判处他有期徒刑23年,以便给后人留有余地。

   财产不可公有;权力不可私有,这两样都让他占了,能不贪吗?更可怕的是,法律像弹簧,涉案金额超3亿,今年54岁的陶玉春,大难不死,23年的刑期,理论上说,其余生将在监狱里度过;但如果“表现好”,可能实际执行只有原判二分之一的刑期,重见天日也许还能模仿胡汉三的那句经典台词:我陶玉春又回来啦!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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