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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滑坡事故案45人获刑 城管局原局长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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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6 08:45: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资料图:航拍深圳市光明新区“12·20”特大滑坡事故现场。 秦川 张钊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4月26日至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山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深圳市光明新区“12·20”特大滑坡事故所涉10件刑事案件;5月5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下午,法院对上述案件涉及的26名直接责任人员和19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以下简称红坳受纳场)发生了特别重大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滑坡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威公司)中标红坳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后,违法将项目整体转包给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相龙公司)。益相龙公司作为红坳受纳场的建设、施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混乱,对事故征兆和险情处置错误。上述两家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及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建设、环保、水务、规划国土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12·20”特大滑坡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益相龙公司董事长龙仁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绿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菊如、红坳受纳场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敏武等23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益相龙公司副总经理于胜利同时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红坳受纳场施工监督员于文斌同时犯窝藏罪,予以数罪并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长蒙敬杭滥用职权,还收受贿赂人民币2492.5664万元、港币80万元,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依法追缴赃款,上缴国库。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原局长彭水清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追缴赃款,上缴国库。深圳市光明新区原党工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陈敏锋等其余1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七年到三年不等刑罚。
  在“12·20”特大滑坡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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