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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29万贱卖80多平房子 法院:合同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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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2:0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5月17日讯长沙城区80多平方米的房子,被八旬老人以29万的低价出售,急得儿子打官司讨回。因为老人被诊断患了老年性痴呆,他儿子认为签订的合同无效,应予以撤销。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件,因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
  痴呆老人卖房子
  合同效力引质疑
  老李今年81岁,房子位于长沙市中心,80多平方米,早年花13万多买下的,后来升值到近60万,却在2012年被他以29万的低价卖出。2013年6月,儿子李俊得知此事后,请假从上海回到长沙家中,却发现房产证已经不见了。
  “房子已过户到他人名下,但房款只拿到了10万元。”2013年8月,李俊将房屋买方张林告上法庭,想要回房子。期间,李俊还带父亲到医院做检查,老人被诊断出患了老年性痴呆。之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确定老人目前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再做出与他智力不符的决定。
  法院回应: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
  2014年5月16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老李的精神状况,在双方购房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应该撤销。
  对此,张林不服,提起上诉至中院。2015年5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败诉后,张林又提起反诉,要求老李归还第一笔房款10万元,并付10万元违约金。2016年10月,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大体相当,老李应归还张林付过的第一笔购房款10万元,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记者杨昱通讯员李革文江赞成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家有限制行为能力人
  宜早做相关鉴定
  据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于精神、智力方面的障碍,经法院认定后,也可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如家里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对于防止因出现类似本案中的签订合同及处分不动产等重大民事行为而造成损失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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