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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打麻将认定为赌博不能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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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09:1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2月,武汉一位政协委员提出了题为《关于以“法治思维”厘清“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界限,让武汉市民打麻将不再提心吊胆的建议》的提案。5月中旬,武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针对该提案作出了回复。(5月18日《楚天都市报》)

这份回复主要是针对2005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第九条规定的,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打麻将、玩扑克娱乐活动可以不予处罚情形予以解读。而武汉市公安机关对赌博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改变。回复函称,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参与者不满10人,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处罚。其中,“对参与不满10人的赌博,人均赌资不满1000元的情形,未做处罚的规定”。

要判断某种“赌博”行为是否违法犯罪,依据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    在法律上,我国将赌博分为两种情况:情节轻微的赌博是一般违法,情节严重的赌博是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303条则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这两个罪处罚的对象仅仅是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或者开设赌场的赌博活动。而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赌博罪的司法解释,无论是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2010年、2014年“两高”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以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的解释均未规定打麻将为赌博。仅有前一个“两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里的规定显然是个排除适用赌博犯罪的条款,不应该被认为是对打麻将作为赌博犯罪的认定依据。尤其是“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之“少量”如何界定,以及何谓“赌博赌资较大”,也给各地公安机关留下了自由裁量的权力空间。   

比如,浙江、湖南、重庆规定,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20元以上的,就属于赌资较大的违法行为。而四川省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北京规定,参与赌博,个人赌资1500元以上,或者共同参赌财物合计6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吉林把“赌资较大”定位为: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河南规定,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上海、山东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河北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而深圳规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认定“情节严重”。   

姑且不说上述一些地方标准是如何确定下来的,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仅就各地各定一个独立的标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就会受到质疑。在打麻将已成为全民普及普遍“带彩”的娱乐项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标准,麻将赌博违法犯罪将无处不在,查你赌博就是赌博,不查你就不是,如此随意的执法可能性就是权力任性,归根到底还是一种权力滥用。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赌博违法犯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打麻将很难认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为打麻将“带彩”已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做法,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认为是一种传统习俗,只不过是数额的大小有别。因此,即便打麻将被查获,除了从参赌人的口供,以及对涉案钱物等进行数量多少判断之外,难以找到更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认定是否以营利的目的。并且以筹码代替金钱的方式并不难,加上随着支付手段越来越发达,对于确定涉案金额性质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正因如此,刑法理论对于是否将单纯的赌博行为入罪也一直存在争论,有不少观点认为赌博行为没有实际侵犯他人权益,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基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需要,我国未将赌博行为合法化。赌博是以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做赌注,赌博人有失去财产的危险,极易助长其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心理。赌博还是许多刑事犯罪的诱因,因赌博引起的“二次危害”比其本身造成的危害可能还要严重。所以,法律处罚赌博有必要,但其范围应受到控制。与赌博违法犯罪相比,常见的固定四个人的打麻将行为讲究的是一种过程和技巧,有运气,也是娱乐,不属典型的赌博违法犯罪,即使不排除有极少数人利用打麻将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但认定起来也要公正严格,更不能采用橡皮条式的抓赌标准。   

存在就是合理,一种长期而普遍的存在更应该成为阻却违法犯罪的理由。从赌博罪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最高司法机关还是有意将“全民娱乐活动”与赌博违法犯罪区分开来,以此不限制民众的娱乐自由。处罚赌博违法犯罪固然仍有必要,但面对遍布大街小巷的棋牌娱乐室,处罚的必要性和处罚的标准是执法者首先必须严格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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