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5个法定程序,分别作为专章予以规定;强调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并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为防止一把手搞“一言堂”,要求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须说明与多数意见不一致的理由,并如实记录……6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引发广泛关注。 有些媒体提炼出“明确重大决策将走5个程序”“突出公众参与”等,作为该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其实就明确了这些。 这部在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被列为重大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项目的法规“面世”,更大的亮点在于,在程序细节设计上对地方“探路”的突破。而这些突破,指向了对一把手“一言堂”等现实问题的治理。 现实中,一把手拍脑袋决策、决策错误拍屁股走人,最终财政买单百姓遭殃的案例不少。像季建业主导投资180亿元的全城雨污分流工程,当年既没开市民听证会,也不听专家学者意见,说上马就上马,可谓惨重教训。一个重大决策出问题,有时比一个官员出了经济腐败问题危害性更大。 但对经济腐败问题,如今已有完整的惩处体系,而对决策失误的约束性制度框架,此前难言完善。 虽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目前,我国已有17个省级政府和23个有立法权限的市政府都出台了相关规章,但这终究是地方性的。一是适用面受限,二是质量参差,有的还存在纰漏,如对“公众参与”等程序的规定语焉不详,导致其容易沦为走过场。 尽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单行法律对行政决策程序都有涉及,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在完善,但仍缺乏对决策程序全链条约束的缜密规范。 在此语境中,在总结地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性法规,填补专门的行政程序法仍在制定的窗口期空当,很有必要——要真正把乱决策上升到“决策腐败”的层面,从程序上对其严防死守,不能让“李达康”们想向公检法等摊派“倒闭企业安置费”就随意摊派。 所以征求意见稿明确那些程序具体怎么走、有什么讲究,颇具意义。拿“公众参与”来说,对其适用范围、结果应用、考核监督等怎么弄,决策前、中、后有哪些操作规程加以细化,确实很有必要。事实上,此前有些地方爆发的PX事件,如果在决策环节就掌握了“吸纳公众参与”的正确打开方式,恐怕也不会引发民意抵触。 包括“集体讨论”环节的发表意见顺序上,要求行政首长“末位发言”,也并非多余,这是为了规避一把手意见“先表”对他人意志的裹挟、对异议以上凌下式的潜在压制,避免集体讨论程序被架空。 当然,如何防止“被民意”,怎么避免“记录不如实”,也是要考虑的问题。这也需要将民意、专家意见吸纳过程等“全息公开”,还有建立对质疑的及时释疑机制。归根结底,只有避免重大决策程序出问题,才能避免重大决策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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