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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最可怕的是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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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1:28: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争论的焦点背后都深藏着一个问题,那就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成立营利性的公司,是否可以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最近有关“女德讲师丁璇多个头衔造假以及所属研究会借传统文化营利”的新闻炒得沸沸扬扬(6月3日《华西都市报》),很多人对河北传统文化研究会下设的中华经典网、瑞林书院、三养素食和中华传统文化大讲堂四个机构中有三个是营利性机构有所疑问,对研究会的秘书长李丹也是其中一些公司的法人代表及高管有所诟病。所有争论的焦点背后都深藏着一个问题,那就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成立营利性的公司,是否可以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这个问题是各个社会组织讳莫如深的一个盖子,公众对于很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疑虑也大多与此有关,所以我们帮大家掀开这个盖子,讲讲其中的法律故事。

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能成立营利性商业公司,这属于一个误区。目前社会组织主要分为会员互助为主的社会团体、资金运作为主的基金会以及项目操作为主的社会服务机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大类,法律并没有对这三类社会组织投资兴办实体公司进行禁止性的规定,唯有对基金会保值增值类的投资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投资不得影响公益支出,投资的资产应该是非限定性资产以及暂不需要支出的限定性资产,委托理财应该委托银行或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根据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理原则,社会组织可以出资成立商业公司。

很多人又理所当然地认为社会组织不应该与其相关的商业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这仍然是一个误区。类比商业性的上市公司,也仍然允许存在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不是错,错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何为利益输送?我国法律对“利益输送”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利益输送”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对于社会组织所谓的利益输送,大多数人的理解是指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利用其拥有的实际控制权,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转移社会组织资产或利用社会组织为私人牟利的行为。这在非营利领域主要表现为通过虚构合同、非公允交易、不合理工资等方式来转移社会组织资产,以及通过社会组织宣传、销售企业商品和为企业商品提供担保等方式来谋取私利。对于关联交易中的利益输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基金会的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比如要求理事因为利益相关而进行表决回避,禁止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同时还对基金会的非公允交易、非公益性目的的无形资产使用以及直接宣传、销售、担保企业品牌和产品进行了限制,但这些规定仅仅局限于基金会,对于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组织是否同样有效还存在争议,因此河北传统文化研究会实际控制人借用社会组织平台来谋取关联公司利益是否违法还不得而知,但相关主管部门至少应该参照基金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对相关收入违规进入个人账户、是否存在逃税的行为进行监管。

揭开了盖子,无论是失望还是兴奋,都还要再加上几句忠告,因为个案的社会意义在于引起更多的行业反思,因此如何防止社会组织利用关联的商业公司以白手套的形式谋取私利也就自然提上了议程,当然方法无外乎三点:一是要加强舆论监督,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关联交易信息的公开,特别是要详细公开关联交易方的相关情况、关联交易合同、关联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说明等内容,及时让公众了解,形成舆论威慑;二是要加强行政监管,尽快出台文件对此进行规范,对社会组织成立商业公司这种重大事项的事前备案、相关关联交易信息的及时公开、关联交易行为的限制性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亏损风险的防范与处理、理事会的决策机制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研究,杜绝灰色地带,避免藏污纳垢;三是要加强第三方审计,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专项重点审计,特别要将社会组织投资成立的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到社会组织年检的财务报表中一起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

总之,非营利性将社会组织送上了万众瞩目的舞台,但也不用因商业关联而谈虎色变,关联交易不是虎,利益输送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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