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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家中缺德者”赔偿,执行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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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9 18:59: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日前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华商报发表黄齐超的观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如此规定,符合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的习惯,当然应当成为离婚纠纷的依据。对于婚姻的不忠和背叛者,我们不能仅仅舆论层面上的谴责,还应当从经济上加以惩戒。如果不惩戒离婚过错方,何以维护诉讼的公正与诚信?怎能更好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者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因此,婚姻不忠者“赔当其过”,这个应该有。司法系统将“赔当其过”的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使用于普遍的法律实践,通过金钱补偿、制裁,使过错方得到惩戒,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这体现了立法呵护弱者的原本善意。

钱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但钱终归蕴含现实价值,这是一切经济赔偿的基础。有专业人士建议让婚内出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对受害方予以经济赔偿,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也要注意,在离婚案中,某些人涉嫌转移资产,别说赔偿了,就是正常财产分割都会遇阻;在家暴案中,如果夫妻双方并未选择离婚,那么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赔偿可能出现尴尬;至于遗弃,时常伴随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综上所述,即便有关方面支持赔偿诉求,执行也令人担忧。现实中,法院生效判决面临执行难并不鲜见,这也是“赔当其过”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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