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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单位要染艾滋病职工离岗 法院判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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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15:27: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标题:广东首例!广州一职工感染艾滋病,单位要求其离岗休息被判违法

6月19日下午,广州中院对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体检中查出HIV阳性

被单位要求离岗休息

2012年9月1日,原告陈某入职被告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任技术研发部检验员,成为一名合同制非在编职工。双方签订了4期劳动合同,每期均为一年,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

2015年,陈某报考被告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但在体检过程中检查出HIV抗体呈阳性。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让陈某离岗休息。原告离岗休息期间,被告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加班工资除外)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4月,陈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并立即恢复其原岗位工作。仲裁委员会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终审确认:单位离岗休息决定违法

一审期间,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陈某向单位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遭拒,被告知将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2017年2月,白云区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在一审期间已到期终止,单位已足额发放陈某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等理由,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告知陈某就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可另案解决。

法官:

未经协商要求离岗休息

构成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

法官表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单位以陈某体检结果HIV抗体为阳性要求其离岗休息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二是陈某请求恢复其原工作岗位的请求是否成立。

二审认为,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作出的以陈某体检结果HIV抗体为阳性要求其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

首先,被诉单位应当举证证明离岗休息要求已获陈某同意。经审查证人证言及“工作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先经陈某同意或经双方协商一致。

其次,被诉单位以陈某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陈某离岗休息,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要求陈某离岗休息构成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被诉单位称已足额发放离岗休息期间工资这一事实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再次,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此外,被诉单位关于陈某可能会发生职业暴露感染他人这一理由,实质上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拒之于就业大门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强调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合法就业权益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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