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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政府“机械执法”才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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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18:24: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约1474字,阅读需3分钟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苏师范大学文学硕士纪元,在江苏省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了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岗位,结果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专业属于“中国语言文学类”而不是招聘要求中的“中国语言文学”,因而认定不符合招录条件。

类似的事情之前同样由《中国青年报》报道过,2017年3月刘瑞玲参加了吕梁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吕梁市人社局却认定招聘计划要求是“历史学”专业,而她毕业证上的专业是“世界史”,不是“历史学”。

这两个例子,共同的特点是专业名称与招收计划列出的名称不符,而目前看,问题都是出在招收计划层面,有的所提专业在研究生阶段根本没有所列名称,显然不是专业名称有什么不对。

对此,不少媒体开始质疑这是“萝卜招聘”,但是后来核查之后没有任何证据,转而批评这是机械执法,甚至人社局还被嘲笑、挖苦。

然而锐评君认为,问题恐怕并不是出在所谓“机械执法”,人社局则是代人受过而已。

请问,既然是用人单位提交了用人需求,而岗位所需专业名称自然也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人社部门只是按照用人单位需求负责组织考试和招录,出了问题却要人社部门来背上这口黑锅,这合理么?

试想,假如是招录纪元后另一位考生不服气,也投诉到媒体说“用人单位招收了一个专业名称不符的人”,那么公众又要怎么评价呢?如此人社部门岂不是里外不是人?

退一步讲,即便这次再通过向人社部门施压来解决,并且以后每次都是对人社部门口诛笔伐一番,用人单位则依然故我地胡乱申报专业名称,未来类似事件恐难避免再现。

至于有媒体提出:人社局是否可以“灵活”执法?在北京时间 “锐评”(微信ID:Btimelun)看来,这恐怕是一种“人治”思维,而不是“法治思维”。

从法治层面看,政府部门的权力是“法无授权既为禁止”,人社部门的“机械执法”恰恰是在没有授权之下做出的决定,徐州市人社局宣传处处长谢辉就表示:“我们所有的招考流程都是按照规定来的,绝对公平、公正、公开。规定就是这样子的,我们也没有办法。”这样的表态是符合法治思维的!

否则,如果这次“差一个字”可以“灵活”,那么灵活到几个字算是一站呢?这人“灵活”了其他人要不要“灵活”?此事“灵活”了彼事要不要“灵活”?你这“灵活”的口子一开,难保不出现问题。

进一步说,当今中国基层政府的执政中,某些事情过于“灵活”,过于不按规矩办事,恐怕危害远比招录中的专业名称较真要来得大。而如果都是像徐州市人社局这样严格执法,恐怕反而是一件好事了。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如果说未经授权的人社局不背锅,难道考生就要背这个黑锅么?

锐评君认为,问题首先出在用人单位在申报招录岗位时不够规范,粗心大意到申报一个不存在的研究生专业;

其次在于当发现专业名称不符时,负责招录的人社部门没有权力修正出错的招录要求,这从规范招录工作,避免暗箱操作是必要的,但一旦前一个环节出错,问题就堆积到招录环节了。

其实这个问题也很好解决,中国高等教育的专业都是有专业编号代码的,只要在申报招收计划时提交专业编号代码即可。

同时还应修改相关规章,授权人社部门在专业编号代码符合的情况下就可以审核过关,这样通过“依法有限授权”的方式赋予审核工作灵活性,才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当然,即便如此也难保某些用人单位依然出错,错报专业代码甚至申报了一个不存在的专业代码,那么同样应该授权人社部门暂停招录,将申报计划退回用人单位,由其修改后重新申报,并根据新的申报条件进行招录。

至于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失职的责任,则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该赔钱赔钱,该处分处分。这样用人单位申报的时候也该好好掂量掂量,因为不会再有人社部门替他们背这个黑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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