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6月23日电(朱志庚晨晓)去年底,徐州一对年轻夫妻吸毒后产生幻觉,开车冲撞一学校大门后,在校园内驾车横冲直撞。6月22日下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此案位居其中。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其夫妻二人有期徒刑18年和9年6个月。
1983年出生的徐某是硕士研究生学历,同岁的妻子袁某是本科学历。2015年5月至11月间,徐某夫妻俩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多次向他人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的住处查获红色晶体一袋。经鉴定净重为61.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
2015年12月23日凌晨,徐某和袁某在家中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怀疑会遭到他人伤害,遂于8时许,由徐某驾驶轿车搭载袁某及3名未成年子女,从其家中出发,先后经过吴庄、西苑、湖滨等路段,行驶中二被告人又产生去某小学可以拯救自己及家人的想法,两人遂驾车开往该小学。路经一烟酒店时,徐某下车买水,无故殴打被害人倪某某,强拿硬要其手提袋一个。10时许,徐某、袁某到达该小学。当时正值其他车辆进校登记之际,袁某喊“冲”,徐某遂驾车冲进校园。二被告人在校园内高声呼喊并横冲直撞,致使驾驶的车辆及校园部分设施毁损,并将上前制止的保安左大腿撞伤。在他人对徐某、袁某阻止后,徐某驾车向校门冲撞,致校门损毁及一名路人受伤。后徐某、袁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尿液中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徐某2015年4月份至2015年5月份制毒贩毒时无精神病,2015年6月至案发制毒贩毒时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12月23日危害公共安全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袁某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分别一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官称,两被告人均受过高等教育,不仅本身吸毒还贩卖毒品,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其自身吸食毒品,导致产生幻觉,驾车冲撞学校,致使学校部分设施毁损,人员受伤,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