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的报道揭露了“百变神医刘洪滨(斌)”式的忽悠链条。 获取的一份判决书展示了个中详情:成立专门做电视购物经营的公司,然后购入“药品”并更名,再通过传播公司到电视台做养生节目推广“药品”,同时留下联系电话。一旦有人上钩来电,就由经过套路培训的“健康顾问”大肆忽悠、兜售。 在这一链条中,“刘洪滨”们的多重专家身份均由传媒、制作公司包装而成。 医药保健“表演艺术家”并非个例,上述忽悠链条存在已久,甚至不少网友表示“看着这类专家卖药的广告长大”,部分假药广告虽多次被查,但订购热线仍能打通。 那么,“百变神医”推销“神药”的广告形式为何屡禁不止?面对电视台还在播放类似套路的广告,消费者能怎么做? 刘洪滨 处罚成本低是屡禁不止原因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向澎湃新闻表示,“推销神药”这种广告形式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于:暴利驱使,营销策略简单、易复制,处罚成本低以及执法不到位。 张新年认为,因为产品本身就不具备所宣传的疗效,相关企业并未作长久发展的打算,只是大肆借助虚假宣传,达到短时间内快速盈利的目的。 “目前注册公司又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在有一套成熟的、容易快速复制、可循环运用于其他地方再推广的营销策略下,更换公司、更换产品之后,一样可以继续牟利。”张新年表示。 处罚成本低于暴利,也是这一忽悠链条难以被禁的原因。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有消费者在看电视广告后,购买使用了“御医风痛方”产品觉得无效,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查处了销售上述“药品”、从事电视购物经营活动的华珏达公司,发现该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对外销售“御医风痛方”的金额为人民币474万元、“药王风痛方”的金额为人民币195万元,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69万元。其中,“药王风痛方”正是刘洪滨代言的产品。 判决书则显示,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对华珏达公司一名主管张某甲和张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仅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据张新年介绍,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药公司作为广告主、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需要承担罚款,没收广告费用,暂停广告审查申请、发布业务,处理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高可开出二百万元罚金,对涉嫌虚假广告罪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最高刑期为两年,并处或单处罚金”。 张新年称,“对于广告主医药公司、广告发布者电视台来说,只要处罚的成本低于其获利,其依然有利可图,那么这种形式就难以禁止”。 而对于单个的消费者来说,如果受骗的金额并不高,在受骗后,往往因为维权成本高而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假药广告“霸屏”的现象。 执法重点应在于对电视台的监管 此外,张新年指出,我国法律法规对各方主体在出现虚假宣传等问题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关键是在实践中执行的并不是很到位,“个人认为,执法的重点应该放在对电视台的监管上”。 他认为,应该重视电视台在此类事件中的作用。“神医”、“神药”能够得以宣传,虽然其自身成熟的运营模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最后都是通过电视台来表现出来的,广大民众也是通过电视台来获取信息的。更重要的是,正是因为这些“神医神药”出现在电视台上才使得一般大众更加信赖。 张新年称,电视台应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对所谓的“神医”,应查看其执业资质;对所谓的“神药”,则应查看其是否审批备案。 2016年8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称,严***出任何虚假医药广告。各级电台电视台播出医药广告,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医疗养生类节目主持人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 该通知要求,各级电台电视台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一旦电视台播出了涉嫌违法、犯罪的此类节目,一定严格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那么,面对电视台还在播放类似套路的广告,消费者能怎么做? 张新年表示,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可以采取多种途径,例如向国家相关机关,如工商、药监乃至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涉嫌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报案,人人都可以提供线索,后续的甄别调查工作由有关部门进行”。 此外,向媒体爆料,借助媒体曝光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方式,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些“神医”“神药”的真实面目也是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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