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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判决,判刑五年九个月|一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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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11:0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周说法》栏目由游戏葡萄与诺诚律师联合主办,栏目将对每周游戏行业的法律资讯进行汇总点评,并提供每周法律TIPS,为读者提供最及时、最专业的游戏圈法律资讯。

《拳皇拳皇98终极之战OL》遭侵权  研发商索赔千万

近日,《拳皇98终极之战OL》研发方天津益趣(玩蟹的子公司)公司,认为手游《数码大冒险》系列游戏抄袭了《拳皇98终极之战OL》,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将上海指天公司和119手游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目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发布案件报告。

天津益趣公司认为,上述系列游戏与《拳皇98终极之战OL》在故事题材、整体架构和词汇、技能体系、装备体系等核心元素方面高度近似,已超出机缘巧合、参考借鉴的合理范围,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多项权利。

另外,上述游戏均对《拳皇98终极之战OL》进行了全面抄袭和模仿,存在攀附《拳皇98终极之战OL》知名度、抄袭运营模式的故意,且因为上述游戏与《拳皇98终极之战OL》的相似性,使得《拳皇98终极之战OL》的玩家无需过多调试即可适应上述游戏的游戏界面和规则,降低玩家对《拳皇98终极之战OL》的黏着度,属于“搭便车”坐享同行业良性竞争者劳动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指天公司无修改或停止运营侵权游戏的善意,将被投诉的版本下线后更换多个名称继续运营,增大了天津益趣公司的维权难度,侵权恶意十分明显。119手游网对上述游戏进行了广泛宣传,且该网站上的下载量大,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

诺诚评论:

这又是一场针对“换皮”游戏的诉讼。“换皮”游戏是游戏行业的一大顽疾,也一直被游戏业内视为规避法律风险的一大利器。

在法律层面,“换皮“游戏得到法律支持的最重要原因在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游戏玩法。即在著作权法领域,秉持着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对于游戏来说寻求著作权法保护的过程中同样要遵循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因此由于不能保护游戏中的思想即一般体现出游戏的玩法,操作方法、规则等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然而,换皮“游戏”是否真的能高枕无忧,事实并非如此。

从著作权法角度,虽然游戏玩法无法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在游戏中存在诸多著作权可保护的对象,即游戏的画面、人物肖像、CG动画等则可以被当作美术作品,电影和以类似电影方法摄制的作品受到保护,游戏的具体剧情可以被当作文字作品进行保护,而网络游戏软件的编程则可以被当作计算机软件作品来保护。

近期的网易《梦幻西游》VS多益《神武》的一审判决也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该类型诉讼的整体态度。具体到本案,天津益趣公司认为《数码大冒险》系列游戏与《拳皇98终极之战OL》在故事题材、整体架构和词汇、技能体系、装备体系等核心元素方面高度近似,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多项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天津益趣主张的权利客体并非游戏玩法,而是涉及具体的著作权类型,在排除公有领域的元素后,对比这些特有元素即可判断是否侵权。另外,特别注意的是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说明天津益趣认为对方可能存在抄袭代码的行为。

从不正当竞争角度,换皮“游戏”也存在一定风险,比如著名的《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案件。然而,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更多的在于个案分析,不具有很强的普遍适用性。

具体到本案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主要还是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攀附”行为,仅仅从法院公布的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因为上述游戏与《拳皇98终极之战OL》的相似性,使得《拳皇98终极之战OL》的玩家无需过多调试即可适应上述游戏的游戏界面和规则,降低玩家对《拳皇98终极之战OL》的黏着度)来看,笔者个人认为这个诉请有一定难度,因为界面和规则的相似无法证明存在“攀附”行为。

另外,本案被告还包括119手游网这样的游戏渠道。游戏渠道被诉已不是第一次,从盛大维权和暴雪诉讼,在被告中都能看到游戏渠道的身影。因此,游戏渠道也应当注意风险控制,遵循避风港原则规定的通知+移除义务,否则也会承担侵权责任。

总体来看,本次诉讼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意义,是对于“换皮”游戏这一顽疾的一次挑战,北京海淀法院的本次判决也会对于该类型案件有很强的示范作用,笔者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

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判决 判刑五年九个月

6月20日上午,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50余万元,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诺诚评论:

虽然笔者认同刷单的违法性,但不认为所有违法行为都应该通过刑法来管理,刑法作为最严重的处罚方式,应当要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微博、A站、凤凰网等被要求关停视听服务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等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的网站关停视听节目服务,进行全面整改。

广电总局发布通知称,“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等网站在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且大量播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

诺诚评论:

附规定: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24条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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