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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变相示众羞辱说成“劝导体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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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09:0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7月23日,南昌市交管局透露,即日起调整满分教育内容:凡在一个违法记分周期里被记满分(12分)及以上的司机,都必须先去参加为期两天的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在集满8小时的“交通协管”经验后,才有资格前往车管所报名剩余的5天满分学习班。目前已在一次记分周期内被记满分的8459名司机,将全部适用新规。(7月25日《江南都市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5天的满分学习班,授课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等,即源于此,有着明定的法律依据。

而开始两天所谓新增的“路面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则是出诸南昌市交管局独出机杼的“自创”。

相关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不去、不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找带班责任民警报到,按要求参加为期两天、每天两班、每班两小时的所谓“路面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吗?如果不去,机动车驾驶证被扣在那,满分教育无法通过,记分得不到清除,驾驶证就无法领回。完全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根本没办法拒绝,除非机动车驾驶证不想要,车不想开了。这已体现出了权力的支配性,强制性。

可是,众所周知,在“在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行;在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要相关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所谓“路面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并无法律依据。权力行使,得有法律依据,得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越出轨道“法外施罚”,这本是常识。

鉴于要求相关机动车驾驶人参与所谓“路面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的强制性,这其实已异化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可是,无论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是《行政强制法》第9条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都无此接受强制性“路面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一项;当地交管局又岂能独出机杼,对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法外加码施罚”?

说是相关机动车驾驶人须接受所谓“路面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其实是让他们干起了临时交通协管员的活;但他们与一般的交通协管员又有不同。一般的交通协管员是在工作,是自愿、有偿的;而他们则是在受罚,是被迫、无酬的。尤其是在“南昌市交警施行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新规,8459名‘满分司机’将上路体验教育8小时”被大肆宣扬的背景下,这些机动车驾驶人密集上街充当临时交通协管员,一望而知都是怎么回事———都是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与其说是在让他们去接受所谓的“路面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教育”,毋宁说是在对他们进行变相的示众。恐怕这些机动车驾驶人被迫走上街头充当临时交通协管员,面子上也会十分挂不住,感觉如受折辱。所以,此独出机杼“自创”做法,十分不妥。

近些年来,各地交管部门推出的执法“创新”可谓层出不穷,花样百出,不过,颇有一些越出法律轨道的。以最近的来说,一周前,武汉市交管局治酒驾推出“酒后驾驶,同车、同桌也须接受强制教育”新规,就也受到法外施罚、没有依据的舆论诟病。

一些地方交管部门在推出执法新规前,最好还是先将新规送呈当地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了再推行,通不过就搁置,以免贸然推行后,侵犯公民权利,招致舆论指摘,并给自身形象带来权力颟顸的“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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