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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一刀切”作废担保函,方式太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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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15:37: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8月23日,网上流传湖南宁乡县政府发布的一份《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称为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对2015年以来县政府及职能部门为国有公司融资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

有人认为,“地方政府对出具的承诺函说撤就撤,简单粗暴,缺乏政务诚信”。8月24日,宁乡县认为该声明存在不妥、误导了社会舆论,决定立即收回。

实际上,宁乡县融资担保函的作废声明,是依据2017年国务院六部委“规范地方政府融资举债行为”等相关文件精神作出的,是对原有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的一次自我纠错。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法》也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因此,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承诺函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也有判决地方政府承诺函无效的案例。

从法理上讲,宁乡县融资担保函作废声明并没有大的原则性问题,其引发社会舆论批评的关键在于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化。地方政府违规出具的融资担保函实践中仍大量存在,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不宜采取“一刀切”,应考虑由各地各部门设立过渡期逐步清理,还市场一个稳定的预期。

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出具的融资承诺函有多种类型,应当考虑结合具体情形,分类处置。例如,对地方政府承诺提供担保和其他保障措施或履行相关民事义务的承诺函,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对地方政府承诺将债务偿还等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的承诺函,如已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如未经人大批准,则应根据《预算法》规定由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及上级政府责令改变或撤销。

地方政府落实中央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要求,对自身行为进行纠错值得肯定。但如果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草率处理,容易引发市场主体误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作出表率。如何妥善处置融资承诺函是考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面镜子,维护和提升政府公信力依然任重而道远。作者:张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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