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八旬老人 在超市乘坐电梯时不慎摔伤, 据此, 老人将超市告上法庭, 法庭却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这到底 是怎么回事呢? 事 发 经 过 2015年10月初,80岁的王奶奶在武陵区某超市购物,乘坐扶梯上楼时,不慎摔倒。超市工作人员见状迅速将其扶到一边休息。尔后,王奶奶见无大碍,便自行购物后离开。 王奶奶回到家后,感觉胸口不适,便让自己的女儿与事发超市联系。超市获悉后,立即派员与王奶奶一道到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检查。因未见明显骨折,王奶奶便拿了药回家休息。 随后,王奶奶觉得自己身体未见好转,便自行到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检查。诊断情况为左胸多处骨折,原发性高血压、脑萎缩并脑白质疏松等。半个月后,王奶奶出院。当年11月底,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其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 事后,王奶奶找到超市索赔,常德市工商局、人民调解机构先后介入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6月底,王奶奶将该超市及为该超市电梯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审此案 今年3月,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超市向法庭提交证据显示,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常德分院对涉案自动扶梯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15年11月。以此证明,事发时,自动扶梯是合格的。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王奶奶乘坐超市扶梯,超市作为扶梯所有权人,对超市的扶梯设备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现涉案电梯检验合格,在正常使用期间内。超市在王奶奶受伤后关停扶梯并扶她在一旁安抚,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王奶奶作为有脑萎缩病症的80岁老人,独自一人乘坐扶梯,自己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又不能证明受伤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据此,法院没有支持王奶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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