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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瞒着丈夫为女儿上户随母姓 丈夫告上法庭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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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09:40: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胡某和文某2014年结婚,由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当时口头约定生两个孩子,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2016年12月,文某生育一女。在文某父母的强烈要求下,文某一个人独自给女儿报了户口,取名文甲。
  胡某得知后,觉得第一个孩子应随自己的姓,遂与岳父母和妻子产生了口角,双方互不相让,结果文某带女儿回了娘家。虽然后来文某回来了,可是岳父母要求他们再生一个孙子,也要姓文。胡某觉得妻子不遵守夫妻之间的约定,矛盾无法调解,于今年年11月诉诸法院,要求与妻子文某离婚。立案法官告知胡某,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要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胡某遂撤诉。
  实际上,胡某、文某的问题最近出现得挺多的,因为80到90这一代大概是为数不多的独生子女集群,本案的冲突在于,夫妻之间对孩子的姓氏归属的约定产生了冲突,应该怎么来进行一个解读呢?
  首先我们首先需要明白,子女姓氏确实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姓,法律上来看,子女的命名权是父母共享的,任何一方不应该单独决定,文某不与胡某商量,听从父母意见而单独给孩子取名字、报户口的行为确实有悖常理,而且岳父母的要求也违反了他们夫妻两人的口头协议,但是还构不成法定的离婚要件。
  我们再来看看法院的评论:
  “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复杂性,我国法律并无关于违反夫妻间给孩子起名字的约定能否构成感情破裂标准的规定。这是由立法的概括性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决定的。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婚姻关系作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自然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作为婚姻家庭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不准离婚的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警醒,给他们一个重新考虑的机会。试想如果每一对年轻夫妻因为给爱的结晶命名而离婚,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将是比较大的冲击,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利的。
  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还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性格爱好、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虽然有口头约定,而且女方违反了这种约定,违反约定的女方并无恶意,因第二个孩子尚未出生,若男方要求,约定也完全有可能再继续下去,两人的感情基础较好,关于孩子的姓氏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沟通方式解决,和好是非常可能实现的,双方不能因违反了一个口头协议就确认两人的感情破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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