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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救失足少女,该不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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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09:55: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法理上讲,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而嫖客报警救人,则是在打击犯罪中的重大立功行为,两种行为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甘肃男子乔某在河南宁陵嫖娼,事后得知失足女张花(化名)只有16岁,被逼卖淫还遭老鸨殴打。他对张花心生怜悯,便以其男友身份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让民警助其回家,结果谎言被民警识破。乔某因检举他人介绍、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有功,又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警方决定对乔某从轻处理,对其治安拘留4天,未做罚款处理。而在去年5月,贵州也发生过类似案件,一嫖客报警救被拐骗的少女,被警方拘留了十天。

嫖客报警救失足少女该不该罚,围绕这一新闻,网络上一片热议。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乔某嫖宿未成年人,不能认为其情节较轻,依法应在拘留10-15天的幅度内处罚。该法同时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现宁陵警方考虑乔某检举有功,对其行政拘留4日且未作罚款处理,适用了“减轻处罚”而未适用“不予处罚”,属于警方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很难说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甚至相对去年贵州的对嫖客拘留十天,4天的拘留还更人性化些。

虽然只是拘留4日,但人身自由被剥夺对任何人而言都是令人生畏的惩罚,何况还要冒着身败名裂的危险。我想,如果乔某之前知道自己会受这样的处罚,他还会不会站出来救人报警?面对这样的法律范例,如果其他人再遇到类似情况,他还有没有勇气去拯救一位弱女子于水火之中?如果人们因为担心自身“小恶”被罚,或不敢去制止“大恶”,或怯于拯救他人于危难,法律这时候实际上发挥着隐善扬恶的作用,毫无疑问,这并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弱者。

违法者行善该如何对待,在比利时曾有一个经典案例:一女子坠落露台受伤,一过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报警,事后比利时法院作出了男子无罪的判决;法官在判词中称:“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回到本案,从法理上讲,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而嫖客报警救人,则是在打击犯罪中的重大立功行为,两种行为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对于这种重大立功行为,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不违背立法的精神,完全是可以考虑的。而且,这种更人性的处理方式也是为绝大多数人认同的——此前针对贵州嫖客报警救人被拘一事,有网络调查显示,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认为,那位嫖客应当免予处罚。

本案的启示至少有二:一是有治安违法行为者又有立功表现,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孰轻孰重要拎得清,实际上,目前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小案的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免除刑罚,类似的思维完全可推及到治安案件中;二是对于什么立功情况下应减轻处罚、什么情形下应“不予处罚”,操作上应尽量细化,从而明确预期,鼓励更多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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