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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抢100元被判10年 审判长:入室抢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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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09:0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资中县某男子入室抢劫100块被判10年6个月的新闻,引起网友热议,甚至有量刑是否过重的说法。对此,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咨询了资中县人民法院审判长黄英。黄英介绍,此案被告人袁某的量刑,符合刑法中“具备入户抢劫情形,应加重处罚”的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尽管袁某抢劫金额不多,但抢劫属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一类,因此重判。

男子抢100块被判10年 引质疑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袁某在资中县重龙镇尾随受害人饶某回家,并实施抢劫。然而,饶某当时身上并没钱,袁某遂持刀威胁饶某母亲,抢劫了100元现金,随后又进入饶某卧室抢走一部手机。随后被抓获后,袁某以涉嫌抢劫罪被批捕。7月13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该案见诸报端后,引起网友激烈讨论。有网友质疑量刑过重,称“抢一百罚10年,酒驾撞死人才罚5年”。也有网友表示,“入室抢劫不在于钱的多少,抢劫罪获刑的起点本来就很高。”网友们的看法和质疑,孰对孰错呢?法院在对袁某量刑时是否真的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况?记者随后联系了审理此案的资中县人民法院审判长黄英。

入室抢劫行为严重 规定应重判

黄英表示,许多人在看一个案子的时候,往往只关注被告人造成的表面危害,而忽视了案件本身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犯罪案件本身所造成的伤害并不能成为量刑轻重的依据。黄英说,“此案中,尽管袁某只抢劫到100元现金,然而已构成入室抢劫,符合刑法‘具有入室抢劫情形,应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

据了解,2002 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甘某,在拉萨市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光明家具店吴某现金 12500元。2002 年 12 月 13 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 500 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甘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300元。“该案例,尽管王某等人抢劫金额巨大,手段凶残,但属一般性抢劫案。而袁某案则不同,入户抢劫情节严重,属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行为。”黄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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