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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庆安枪案,到海南吸毒男子被开枪打死,最近连续发生多起警察击毙事件,带给公众极大的心理冲击。虽然官方的调查都已有结论,认为相关民警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的规定,但由于一些细节模糊不清,官方对此似乎又有难言之隐,因此,部分民众的心中总觉得有点怪怪的。
据中国网2015年7月18日报道,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19日通报,2015年7月18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进程中遭到暴力围攻,嫌疑人无视民警鸣枪警告并抢夺枪支,民警依法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按照官方逻辑,民警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又两次鸣枪警告,周某某等人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强行抢夺枪支,民警在生命受到威胁前提下开枪自卫击毙周某某,打伤孙某某,符合用枪规定,周某某,孙某某完全咎由自取。
如果上述事实贯穿整个事件,民警的枪支不是烧火棍,勿庸置疑,其开枪具有正当性。问题在于,在该事件中,民警的枪为谁而拔?
通报称,经初步调查:7月18日17时40分许,洛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310国道与小浪底专用战交叉口一建筑工地门口,有人拦截施工车辆。金谷派出所民警接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10余人在施工现场阻拦施工车辆出入。民警遂上前了解情况,劝说要理性表达诉求。在劝说过程中,周某某等人情绪激动。
周某某等人为何要在施工现场阻拦施工车辆出入?为何情绪激动,民警劝说他们要理性表达的诉求到底是什么?
可以肯定,报警的是施工方。虽然通报没有提供更多的信息,但既然可以表达诉求,说明是有理由的。如果是工地欠薪,民警应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只是以理性表达为借口,一味要将一方赶走,似乎给人拉偏架的感觉;而如果是因征地补偿或手续不全等原因,施工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利益相关方是有权阻拦施工的。总之,如果排除还有其他原因,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现场民警在劝说周某某等人无效的情况下,首先要做的是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而不是只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喋喋不休。在这起事件中,如果民警处事公允,一碗水端平,周某某等人情绪或许就不会激动,民警或许就不用拔枪,也就没有后面的悲惨故事了。因此,笔者认为,民警的用枪是否符合规定?拔枪和开枪不能割裂开来,倘若只是为了争取合法利益,周某某却死于枪口下,至少在目前,官员的说法是无法推卸涉事民警的责任。
面对日益严峻的公共安全,民警佩枪是执法的一种必然选择,但血淋淋的事实再一次告诉人们:如果把枪交到不放心的警察手里,却只会与保障公众安全的终极目标背道而驰。文/郑智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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