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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水致残索赔160万元经调解家人获赔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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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20:37: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两年多前,13岁的大军到扬中某协会负责管理的体育活动中心游泳,不幸溺水致残,至今不会说话,生活也无法自理。事后,因赔偿问题未谈拢,其家人将该协会告上法院索赔160余万元。近日,在法院的多方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协会同意一次性赔付大军88万余元。

案情>>>儿子溺水致残索赔160万

案情>>>

儿子溺水致残索赔160万

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13岁的大军与同学晓宁,结伴到扬中某协会负责管理的体育活动中心游泳,大军的母亲将其送至游泳池门口后即离开。不幸的是,大军在游泳过程中不慎溺水,幸好晓宁看到后及时呼救。听到呼救声,周某当即跳入水中将大军托举出水。随后,救生员黄某才赶到现场,并与周某一道将大军救至游泳池边。

在医生的救治下,被救上岸的大军当场呕吐出大量水及呕吐物,并恢复了自主呼吸和心跳。随后,大军被120急救车紧急送至扬中人民医院救治,其后又转院,住院治疗共计186天,共花去医疗费近58万元,其中某协会垫付22万元。

大军溺水后,医院采取了器官切开术,为更好地护理孩子,大军的家人雇请了两名护工进行拍背、吸痰等护理,护理期3个月,费用为6.6万元。此后,其家人又雇请了另一名护工护理,标准为140元/天。除此之外,为防止器官发炎,大军在老家治疗还花去诊疗费2100元。

经鉴定,大军因淹溺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仍不会说话、不会走路,日常生活完全依赖别人料理,构成人体损伤三级伤残。因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大军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诉至扬中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会赔偿其各项损失160余万元。

调解>>>

一次性赔付当事人88万元

对此,被告协会却认为,大军溺水系因事发前长期患有癫痫,且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让儿子自行游泳,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另外,大军的伤情并不需要两名护工护理,而乡村医生诊治的诊疗费收据非正式发票,均不予认可。

因原告花费医疗费较多,且属于独生子,父母已无再生育能力,而且事发后某协会的强硬态度令大军父母情绪非常激动,多次要将大军留置协会负责人家中,双方矛盾尖锐。

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开庭审理,庭后组织协会负责人、律师与其伯父就赔偿事宜理性沟通,并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及确定赔偿的依据,组织协会负责人等上门看望大军,扭转了其父母认为协会对原告致残不闻不问的成见,原告方情绪开始缓和,愿意坐下慢慢协商。最终,双方在法院多次组织下,达成调解意见,除支付全部医疗费外,一次性赔付大军各项损失包括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88万余元,目前该款已经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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