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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期服刑近2年欲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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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7:10: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25日,张军(左)和律师商量申请国家赔偿事宜。

  ●超期服刑近2年 ●称将申请国家赔偿 ●6万元欠款将尽快归还

  6月26日,乐山峨边县城,峨边人张军(化名)终于见到了女儿。“长高了好多,差点不认识了。”张军说,上次见面时,女儿才3岁多,如今都6岁多了,父女俩已近3年没见面——2012年7月6日,张军因涉嫌犯罪被抓获,后被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6万元。

  但今年6月11日,经历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后,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判定张军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6月15日,张军被依法释放,此时他已被羁押2年11个月10天,其中有1年11个月10天为超期服刑。

  事发


  验资用的6万元 他转走了5.9万元

  6月25日,乐山中心城区嘉兴路一间茶房里,40岁的张军看起来有些显老,新长出的头发呈花白色。“如果不是坐这两次牢,可能看起要年轻些。”回忆起往事,张军有些唏嘘。他是土生土长的峨边人,18岁时伙同另外两人,偷了县电影院的放映机,犯盗窃罪被判刑14年。这是第一次坐牢,张军认为“罪有应得”,“因为年轻不懂事。”

  对于第二次坐牢,张军一直觉得“有点冤”。“我一直觉得就是个经济纠纷。”案件的起因是因为一套房子——2011年7月,峨边人颜某以18.2万元的价格,从张手里买了一套二手房,付清了房款,但没有过户。2012年3月,颜某因需要用钱,便以购买该二手房为由,申请办理购房贷款。办贷过程中,银行需要双方提供首付款证明,即由颜将首付款存入张的账户中进行验证。张同意协助办理,给颜打了1张6万元的收条,但未注明日期。

  2012年6月17日,张军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颜的朋友郭某,但未告知开通了网银。郭将该卡修改密码后,交给了颜某。6月18日中午,颜向该卡内存入了6万元以便银行验资,并自行将收条的日期填成了当天。不久后,在颜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军将卡内的其中5.9万元,通过网银转到了自己另一张卡上,并于当天下午提取了5.9万元现金。

  被抓


  酒店内被抓获 查获毒品22.21克

  对于取钱的动机,张军说是“有急用”。“当时有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车祸撞了人,急需用钱。”张军回忆说,因为当时关系好,他看到颜某存钱后,便擅作主张把钱取了,然后借给了这个朋友,“他说只用几天,马上就还回去,我想还回去了也不影响银行验资。”对于这个朋友,张军说姓王,乐山市郊苏稽人,事发后联系就断了,而这笔钱至今也没有还回。

  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张军取走5.9万元现金后“全部挥霍”。法院同时查明,得知卡内钱被转走后,颜某多次联系张军,但均无果,遂报案。“他是多次给我打电话,我说会尽快还给他,还约定了在峨边见面。”张军说,当他从成都回到乐山,还没来得及回峨边赴约,就被峨边警方在乐山中心城区一家酒店内抓获。

  那是2012年7月6日,张军记得是下午4点左右,“当时一下懵了,根本没想到是因为这6万块钱。”警方现场还查获疑似冰毒22.21克,后经鉴定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据张交待,这些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毒瘾是被抓前几个月,在KTV里和朋友一起耍的时候染上的”。同年7月7日,张军被刑拘。同年8月8日,张被批准逮捕。

  判决


  两次认定盗窃 获有期徒刑12年半

  2012年10月22日,峨边县检察院向峨边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军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11月13日,峨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非法持有毒品22.2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6万元,犯罪所得5.9万元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张军不服,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颜某虽然将6万元存入了张军的银行卡,但明确要求张将卡交给其保管,并由自己一方修改了密码,主观上未放弃对6万元的控制保管。颜借用张的银行卡办理贷款,并未将6万元委托张保管,彼此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而张出具的6万元收条,仅是为了协助颜贷款而虚假制作,不代表其对6万元享有保管权。因此,张军在不享有保管权的情况下,秘密采取网银转账的方式转走钱款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2013年2月18日,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改判


  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不构成盗窃罪

  一审、二审裁判后,张军依然不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我给他打了收条,他自愿把钱打给我,我从自己的卡上取钱。怎么就成盗窃了呢?”张军说,根据双方约定,贷款办下来,钱就还给颜,但在贷款办下来之前,自己有权用这笔钱。2015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乐山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一致,张军非法持有毒品22.2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颜某,颜某和委托人郭某随即修改银行卡密码,并将6万元钱转到张的卡上,这些行为是基于双方约定产生。银行卡系实名申领制,申领人对该卡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颜借用张的银行卡期间,张并未丧失对卡的实际控制,且张向颜出具了收条,颜还有转账记录为证,由此可向张主张权利;由于张对自己的银行卡具有占有、使用权,张对颜转入卡内的钱款的控制,是基于颜的转款行为,并非秘密窃取行为。因此,张军通过网银转账将自己卡内资金转走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015年6月11日,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一、二审对张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对其构成盗窃罪定性不准。该判决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张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出狱


  6万元尽快归还 将申请国家赔偿

  6月15日下午,被羁押2年11个月10天的张军重获自由。因为母亲不在家,是姨父去监狱接的他,回去后一直住在母亲家里。张军母亲的家,位于乐山中心城区嘉兴路的一处还房小区内。“这10来天,我就像中了500万一样高兴。”61岁的张母说,自己前几年被查出癌症,一直盼着儿子早点出来,总算是满足了心愿,而张军这几天的表现,也让她感到宽慰,“每天陪我说话,还帮我做事,很乖。”

  除了母亲,张军和前妻还有个6岁多的女儿在峨边。出狱后,他就想要回峨边看女儿,但因为头发没有长出来,怕女儿问起不好解释。6月26日,头发已经长出了一些,张军再也忍不住回了峨边。“女儿长大了好多,9月就要上小学了。”张军给女儿买了玩具熊,还给前妻拿了些钱,让她给女儿买衣服。而女儿刚见面时还不太认识张军,但玩了一会儿就很快亲热起来,“她不停喊我爸爸,我不停回答说‘哎’。”

  张军说,回峨边的几个小时里,他也打听了颜某的消息,“毕竟当时收了他6万元钱,还是要尽快想办法还给人家。”张军的代理律师、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贤斌说,这是一个债务关系,张军是债务人,颜某是债权人,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双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此事。此外,扣除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的1年有期徒刑,张军还超期服刑了1年11个月10天,张军下一步还将申请国家赔偿。

  为何改判?


  货币“占有即所有”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当

  从犯盗窃罪获刑12年6个月到不构成盗窃罪,重审结果逆转了原一审、二审结果。改判的依据是什么?案件的焦点在哪里?“是否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本案审判的焦点。”王贤斌说。

  王贤斌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据此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已满16岁的自然人;4、客观上侵犯了他人对自己财物的占有权。

  “本案中,张军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王贤斌说,本案的涉案财物是货币。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与一般的物品相比有“占有者即所有者”特性。在本案中,张军给颜某出具收条,颜把钱存入张的银行卡中时,该6万元的所有权因占有权改变而改归张军所有。因此,张转走自己银行卡中的资金,是对自己财物的直接控制,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王贤斌同时认为,张军对涉案资金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张将银行卡交给颜某并告知密码,并不等于将卡中资金的所有权、占有权转移给了颜。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该卡的取款权依然属于该卡的开户人张军。张通过网银转移自己卡上的资金,是对自己的资金实施直接控制,在此过程中没有义务通知颜某。

  “因此,张军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盗窃罪。”王贤斌说,本案关键在于张军实际上取得钱款控制权的时间。原一、二审法院忽略了货币的特有的“占有即所有”的性质,将张取得钱款的时间确定为其利用网上银行转款之时,因此导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不当。但实际上,银行卡属于申领者所有,货币一旦转入卡中,所有权就发生了改变。

  而在再审程序中,法院将张军取得钱款的时间确定为颜某转款时,是对货币“占有即所有”特性的认可。“再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王贤斌认为,在此审监程序中,法院及时纠正案件判决的错误之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正义,使当事人得到公正合法的待遇。

  对话当事人


  以后遵纪守法为女儿做好榜样

  记者:给颜某卡时,你没有告诉对方开了网银。他存了钱后,你又很快就转走取出。是之前就想好要用这笔钱吗?

  张军:没有。我开始已经说了,我当时用这笔钱,是用来给朋友救急。当时朋友说很快就还回来,我想还回来再存进去,也不会影响银行验资。后来出了事,我和这个朋友也断了联系,但我肯定还是要找到他,把这笔钱要回来,毕竟我还要把钱还给人家。

  记者:因为这个事情被羁押了近3年,对你有什么影响?

  张军:我以前就因为盗窃罪坐过一次牢。2004年出狱后,洗心革面开始做正事。这次出事被抓之前,我在峨边县城里开电脑门市,不仅卖电脑也会修电脑,还流转了200余亩土地种核桃。出事之后,这些全都打了水漂,损失很大。同时,这几年没有照顾好家里人,既没有陪到母亲,也没有见过女儿,女儿都不认识我了。但也有好的,比如我在监狱成功戒毒,如果一直吸下去,肯定比现在更糟。

  记者:再审改判让你得到公正合法的待遇,下一步你有什么打算?

  张军:我要感谢法院给了我公正合法的待遇,也要感谢我的代理律师。我出来以后,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好好陪我母亲尽孝心,也要关心女儿的成长,不能再做坏榜样。同时,我会用自己的双手,合法挣钱养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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