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涵,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中新网 8月11日)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需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要被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是根据我国法律所定。我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处罚,国家公职人员也不例外。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交通肇事逃逸之后竟然要求其弟顶包,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为郑某单位应该认真履行国家宪法的要求而不是借行政之手干涉法院的审理,破坏法律次序的公平、公正。这是典型的“人治大于法治”的“官本位”思想作怪所引发的一个社会现象。
“人治大于法治”危害的不仅仅是政府的诚信,还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破坏社会文明进程。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纵容之下官员贪得无厌、目无法纪。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框架下行政职能不讲科学、不讲规划,浪费公共财力为“试验品”。在“人治大于法治”的影响下,干部任用不讲民生、民心考量,只讲向上权力的迎合。在“人治大于法治”的危害下,社会道德下滑、社会诚信丧失、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人治大于法治”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新时期中国改革的“拦路石”。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首次聚焦“依法治国”,从改革到反腐,均在法治框架下推进。从司法层面依法推进司法改革,破除行政干涉司法难题,保障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保障法律公平、正义与惩治罪恶结合中,修复社会关系被撕裂的“伤口”;推进法治国进程,在依宪治国的框架下实施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组织、政府官员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反腐制度化、整顿作风不再是一场运动,而是在法律规定之下的法律条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处置腐败行为,保障政府在维护社会正义、铲除罪恶的进程中起到表率作用。
习近平同志在依法推进法治政府中讲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如果只是因为在单位表现好,就要求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的威信何谈?如果因为是公职人员就可以干涉法律的裁定,政府的威信何在?
投稿人:周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