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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应成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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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1:0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批准。此事让小微的父亲很是纳闷,众多网友也纷纷为其抱不平。(《北京青年报》7月2日)
  此事其实没什么好争论的,当地政府做得没错。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回复中,就已经把理由说得清清楚楚: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
  在此,我还想补充第三点。李微微的救人事实构不构成见义勇为,值得探究。一个8岁小女孩,认知能力还非常弱,对何谓“义”、何谓“勇为”并没有具体而清晰的概念,其伸手救援落水同伴,更多地是出于一种应激本能。彼时彼刻,她不可能闪过这样的念头:就算我不会游泳,我也一定要向小英雄赖宁学习,拼死相救落水同伴。
  如果千钧一发之际,小小年纪,居然能知道什么叫“义”、什么叫“勇为”,想起父母或老师曾经的宣传教育——鼓励他们从小就要向赖宁这样的小英雄学习,早早地树立见义勇为的观念,无论是谁,一旦溺水或遭遇歹徒抢劫,都要挺身而出,拼死相救的话,则这种“大义凛然”的教育,有违儿童成长的本性。
  犹记得2010年6月26日,红网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湖南汨罗12岁女孩周婷为挽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其父发现她在日记中写道:“生命的意义不在于享受而在于奉献。”正是在这种大公无私的生命观的支配下,周婷为救落水同伴牺牲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她的行为确实可称得上见义勇为。因此,其事迹很快被汨罗市、岳阳市认定,先后追认其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生命的意义不是舍此就彼的关系,享受与奉献之间,一般并不矛盾,更不是相互对立的两极关系。小周婷自知不会游泳,眼见同伴落水,想起曾经接受的英雄主义和奉献精神的教育,就奋不顾身跳进水里救同伴,结果非但没救起同伴,反而不幸身亡。其壮举固然令人感佩,但对一个未成年而言,这种作为是否就应该提倡?实际上,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都应该对孩子进行全面的生命教育,而非片面地强调牺牲自我,奉献他人。
  真是巧合,7月2日《新快报》也报道了一则类似消息,6月27日,5名小孩在广州白云区钟落潭镇的流溪河段游泳时遭遇险情,不会游泳的阿浩在施救同伴过程中溺水身亡,其家人提出了见义勇为申请,当地警方正在对阿浩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做进一步调查。
  我认为,调查可以,但不必授予阿浩见义勇为称号。当地可以参照大竹方面的办法,不授予小英雄称号,但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切实帮助。
  总之,从今往后,不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应成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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