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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牺牲申报烈士两年无果,该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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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3 17:59: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任然
得知救人牺牲的出租车司机唐超被评定为烈士,身在四川宜宾的杨琴又燃起了为丈夫申报烈士的希望。
2018年8月,杨琴丈夫、退伍军人余林蔚在洪灾中营救他人时牺牲,并与其他参与救人的4人被宜宾市屏山县政府评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杨琴称,他们曾向屏山县中都镇政府提交申报烈士的材料,但被退回,“我们看了唐超烈士的事迹,与余林蔚一样是救人牺牲的。”据此她认为,丈夫救人牺牲符合评定烈士的条件。
同样是为救人牺牲,唐超被评定为烈士,余林蔚却两年来都未成功申报。为何会出现“同命不同彰”的情况?恐怕不只是余林蔚的家属感到不解,公众也同样会存在疑问。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其中之一,就是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唐超为烈士的批复》中也明确表示是遵照这一规定执行。
▲图/中国政府网截图
2018年9月,屏山县政府授予余林蔚等5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荣誉称号。从这一认定来看,余林蔚因营救他人而牺牲的事迹是确凿无疑的,并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肯定。
据此来说,如果严格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余林蔚为烈士应该无多少疑问,其他类似的评定案例也给出了直观的参照。
那么,综合制度规定和现实案例,为何余林蔚会成为“例外”,或者说其家人的申报为何会迟迟得不到“被拒绝”的解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确有必要及时给出严肃而周全的回应。
还要看到,此事发展至今,其家属的困惑和委屈,已经不只体现在对未能认定的不解之上,也源自整个申报过程的曲折。
比如,相关方面目前给出的回应就存在一定的矛盾。当地武装部的负责人称,杨琴递交的余林蔚申报烈士材料,交到了屏山县政法委,但经过政法委讨论,认为余林蔚不符合烈士申报条件;而屏山县政法委则表示,只收到了见义勇为申报材料,没有收到其申报烈士的材料。
此后,武装部方面又表示,烈士认定工作移交到了退役军人事务局,该局仍然认为余林蔚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于是将材料退给了家属。但是,对于余林蔚为何不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相关方面至今未能给出明确说法。
烈士评定必须“按规执行”,遵照相应的程序和规范,从“他人可以”的案例中找依据,可能也显得主观,但对于不符合评定条件的申报,一五一十给出明确的解释和答复,以避免对家属造成无谓的折腾,这应该是公共部门应有的服务态度。
然而,在两年多来的申报过程中,余林蔚家属却遭遇了“我问镇政府,叫我找民政局,民政局又叫找镇政府”的困境,这显然有失对一名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勇士”该有的敬意,和对其家属起码的体恤和温情。
结合媒体报道的诸多现实案例,近些年各地在烈士评定上所存在的标准模糊、公平性存疑等现象,并非孤例,这尤其体现在不同地方的执行差别上。这样的一种状况或许启示我们,《烈士褒扬条例》的执行或还需要依据现实反馈,多一些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尽量减少社会疑问和地区间的差异,这也是维护烈士评定严肃性、公平性的应有之义。
但是,制度再周全,具体执行依然需要经手部门多一些耐心和同理之心,把评与不评的道理、依据讲清楚,既给当事人释疑,也给社会以明确预期。
就这起个案来看,家属的申报已经折腾了两年多,当地相关方面是时候尽快给出一个更明确、更令人信服的说法。其家属说,“能不能申报成功,我们需要得到一个书面答复”,这不应该成为奢望。
□任然(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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