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解决效率问题,但解决效率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值得思考。”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从部分地区试点到全面贯彻,“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年轻的刑诉制度,被视为对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 10月1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作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时提到,今年前8个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3.5%。 不过,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新的课题,全程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杨立新坦言,目前很多状况“始料未及”。 近日举办的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上,刑辩律师、法官、检察官就认罪认罚案件展开了讨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辩护独立性以及量刑从宽幅度等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解决效率问题,但解决效率问题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值得思考。”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表示。 焦点一:认罪认罚是否自愿? 认罪认罚从宽自2016年在京津等18个城市试点,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写入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再到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历经2年的试点和2年的实践,深刻地影响着传统诉讼结构、诉讼模式及诉讼主体的权利和地位。 谈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陈卫东表示,当时主要是基于刑事犯罪形势发展的变化,更好地落实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配合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矛盾,实现案件繁简的分流。“这是积极的、进步的。”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程度上软化了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色彩。“原来被告人是被追究、被追诉的对象,没人跟你商量,但认罪认罚从宽成为绕不过去的环节后,作为诉讼主体一方的嫌疑人地位发生改变。” 然而在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学界及实务工作者一直担忧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直陈,现实中存在大量案例是检察官主导认罪认罚,与被告人谈完之后定好了通知律师来签字。“律师变成见证人了,帮助当事人审查、判断、决策的过程缺失了。这可能出现假的认罪认罚,埋下了隐患。” 陈卫东也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甚至被迫认罪认罚的问题。“设计这个制度时一再强调自愿,自愿是认罪认罚的基础以及成立的前提条件。任何违背意愿,强制、胁迫性的调解、认罪都应当是无效的。” 焦点二:“自愿性”如何保障? 如何避免被告人被迫认罪认罚?在陈卫东看来,控辩双方必须平等。 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了“协商”的字眼,陈卫东认为这是一个进步。 “如果没有协商,认罪认罚就会演变成为由控方单方主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渡自身权利,承认自己有罪的诉讼,这是极为不公正的。”他表示,甚至会成为变相的自我归罪的形式,这是绝不可以的。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提及,目前在办案中,侦查机关不够重视律师的存在,不愿意听取律师侦查阶段发表意见。“律师与侦查机关是‘监督’关系,重点监督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自愿性。”因此,他建议设立律师在场制度。 他还提到,应完善审查起诉阶段“核实证据”“证据开示”等制度,完善律师与检察院之间的“协商”关系。 对此,最高检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谢鹏程表示,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一步扩大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特别是在防止冤错案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等方面的作用。 从“审”的立场上,杨立新认为,应对准入跟准出环节把关,如果法院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可能无罪,不能按认罪认罚案件来处理。如果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反悔,或者提出认罪认罚非自愿,法院应及时转程序处理,并且在转程序过程中,严把证据标准关。 焦点三:认罪认罚后能辩护吗? 认罪认罚后,在庭审中是否能进行辩解?不少刑辩律师提及认罪认罚与辩解权的关系问题。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结合自己代理案件的经验指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需要对认罪认罚完全无异议,即便是就具体细节,比如事实部分或是自己行为性质提出异议,也往往会成为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依据。 庭审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也会成为公诉人当庭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理由。“我们认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成立。”毛洪涛说,但公诉人当庭阐述的理由是辩护人已经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了,当庭辩护违反约定不再适用认罪认罚。 他谈及自己代理的一个案子,因做无罪辩护,办案机关建议被告人更换律师从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该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便更换了代理律师。 陈卫东表示,认罪认罚制度不能把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捆绑在一起,一定要赋予辩护律师辩护的独立地位。 “独立辩护是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的意见是根据事实、法律提出,而非根据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提出。”杨立新表示。 同时,她也强调,律师在提无罪辩护意见时需知晓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如果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则无法适用速裁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庭审。 焦点四:“从宽”程度如何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是其中一个核心要素。 朱勇辉指出,认罪认罚的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交换,被告人让渡了权利,国家节约司法资源。 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减让应体现诚意,尤其是存在坦白多、退赃效果良好的情况,只有“从轻”没有“减轻”,在量刑上没有体现出对国家对认罪认罚被告人量刑的让渡,不利于发挥被告人有认罪认罚积极性,也不利于该制度更广泛的适用。 陈卫东也表示,认罪是前提、认罚是条件,从宽是关键。“从宽是认罪认罚这项制度得以存在的生命力。” 谢鹏程认同“从宽”幅度的扩大,“但这是立法的问题,现行立法条件下不可能扩大,法律底线是不可以突破的。” 那么,从宽幅度究竟多大合适?杨立新表示,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这是评价的一个方向,但是最终裁量要看罪、责是否相适应。“为什么有的案件没有从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的,是结合案件性质、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大小综合性考量的。” 新京报记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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