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北京4月17日电(彭宁铃)结婚是基于感情基础上的自愿,离婚原本应该是任何一方放弃的结果,但现实中,却出现了离婚难的事。 近日,湖南一女子5年起诉离婚4次被驳回一事引发舆论热议,不少人追问,这背后到底因为什么? 衡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宁顺花诉陈定华离婚纠纷案”的情况通报 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 近期,#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一事上了网络热搜榜。 据媒体报道,2016年12月以来,湖南省衡阳县80后女子宁顺花,因无法忍受丈夫陈定华长年沉迷赌博选择诉讼离婚。她已先后4次起诉离婚,离婚至今仍未实现。2021年3月3日,她第5次向衡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 宁顺花称,在前4次起诉离婚期间,丈夫陈定华曾殴打她和她的家人,并发短信称要对其进行报复。“派出所因为我们两人的冲突将我们行政拘留过。法院给我发过2次人身保护令。”即便如此,婚始终没有离成,理由都是“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4月15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宁顺花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7月31日、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向我院起诉,要求与陈定华离婚。从宁顺花第一次起诉至今的5年间,陈定华自始至终请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综合考虑全案客观情况,依法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请。 2021年3月3日,宁顺花第5次向该院提岀离婚诉讼后,该院当日登记立案,并指定两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及一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事件被媒体聚焦后,舆论讨论热烈: 律师:家暴属于法定离婚情形,应当判决离婚 从网友评论可以看出,最令网友愤怒的是:纵观法院通报,女子诉请离婚时间长达5年,请求次数多达4次,期间甚至与家人承受着家暴,还要如何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称丈夫陈定华请求和好意愿强烈,承办法官与妇联干部听取了双方亲友及村镇干部意见,综合考虑了全案客观情况,为何不肯听取女子要求离婚的意见?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向中新网表示,现实中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不少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偏向谨慎。“一般来说,第一次离婚基本都不判离。但起诉4次都不判决离婚,非常罕见。” 根据此次事件报道,专家提到,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情形,只要出现,应当判决离婚。“本案中已出现家暴却多次驳回离婚诉求,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第二款就明确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一直以来,家暴事件令人痛心,一些家暴事件到最后,甚至会变成极端事件。 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意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 每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背后都是家暴下的无助身影。而从宁顺花被发2次人身保护令来看,法院承认她遭遇的危险。 “破败不堪、互相怨恨的婚姻不仅对双方毫无质量可言,更可能会造成极端案件的发生”,法律人士表示,法官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选择、促成好合好散为目,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受害者。 资料图: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大厅挤满前来领证的情侣。 翟羽佳 摄 法官或怕报复?司法权威如何维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通报后,媒体还报道了更多细节: 宁顺花曾对媒体表示,“我觉得法官担心被陈定华报复,也怕他报复我的家人。私下调解的时候,法院担心陈定华作出报复社会的暴力行为。” 宁顺花前代理律师王震霆也透露,他代理此案时曾被陈定华砸过车,“他还威胁法官和承办人员。” 衡阳市妇联权益部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妇联2016年就曾关注过该事件,并一直在跟进,但男方当时情绪偏激。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被杀害,据悉,行凶歹徒是其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因对妻子家暴被傅明生法官判决离婚,对其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想法。 去年11月,黑龙江哈尔滨市双城区法院周家法庭负责人被捅伤致死,也因犯罪嫌疑人不服离婚判决,酒后持尖刀将其刺伤致死。 近年来,现实中的一些案件表明,法官的裁判结果有时也伴随着风险,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样不能忽视。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司法机关应当有担当、有作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安翔认为,这并非不判决离婚的理由,“如果其中一方在家实施家暴,甚至不尊重司法人员,这恰恰证明他对家暴没有悔改,说明了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专家认为,在诉讼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威胁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留与罚款,重者则可以追究刑责。 而对于当事人威胁司法人员的现实问题,安翔建议,应当加强处罚力度。“从立法角度,可以考虑创设妨碍民事诉讼罪予以打击,执法上,可以从寻衅滋事的角度将之纳入,加强打击力度,给司法人员更充足的办案底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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