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四种情形下砍伐树木需开展专家论证 日前,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广州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指出,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两株或迁移大树超过10株,迁移、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50株以上,迁移、砍伐其他树木100株以上等四种情形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逐步建立行道树树木“身份证”电子档案 《意见稿》指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行道树树木“身份证”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立地条件、管护单位、管护人等。 《意见稿》还明确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职责: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巡查市管绿地内的树木,对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并做好巡查及督办整改记录;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巡查本辖区内的树木,对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进行日常养护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并做好检查及整改记录,接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对其负责管养的树木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养护日志,记录每次养护工作内容、巡查和整改情况。 针对树木安全问题,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开展专项巡查,巡查内容包括树木的生长状况、生长环境、有害生物和人为因素影响等。其中,对一级古树名木的巡查,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开展一次,二级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至少每年一次;对行道树、其他树木的巡查,应当结合日常绿化管养工作开展。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树木 《意见稿》明确,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行道树开展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经评估确定为安全性极低,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法通过处理措施排除隐患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申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树木与拟建项目的位置关系和树木影响居住、设施安全等情况。确实影响施工、居住、交通或设施安全且无法避让,但长势正常的树木,应批准迁移;因严重病虫害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或者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批准砍伐。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按照《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执行。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7日 《意见稿》指出,申请迁移、砍伐树木,属于下列4种情形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一是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二是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或迁移大树超过10株的;三是迁移、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50株以上的;四是迁移、砍伐其他树木100株以上的。 组织专家论证的,绿化专家人数一般情况下为3名;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绿化专家人数为5名。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在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和在现场公示的方式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7日。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10日。征求意见时应明确意见反馈渠道。 此外,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指定网站做好公开公示。迁移、砍伐树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修剪树木同样需要公开、公示。 修剪树木应当按技术标准执行,禁止过度修剪 对树木修剪技术标准,《意见稿》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禁止过度修剪树木,因特殊艺术造型或排除安全隐患需要的除外。 建设单位迁移、砍伐树木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计划或者迁移技术方案实施。实施迁移的树木,建设单位应按就近迁移安置的原则,优先考虑把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作为中转苗圃,并做好管养工作。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绿地内迁移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清单管理,并对树木迁移、管养、利用等工作进行监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迁移、砍伐树木的数量、树种等情况制作树木迁移、砍伐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 挖地施工应在距树干边沿约2米外进行 《意见稿》还对一些细节进行了规定。其中建设工程涉及地面开挖的,施工应在距离树木树干边沿约2米外进行;若为行道树,可缩小距离,但至少应大于1米。 现场施工不能满足前述条件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可能受影响的树木树干和根部做好保护措施。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危及树木树干或根部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对树木进行保护处理。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风貌保护区树木设计 《意见稿》指出,古树群、历史文化公园、林荫景观道等具有岭南园林特色的区域应作为园林风貌保护区纳入市级历史风貌区保护管理。园林风貌保护区的树木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树木保护原则,保证城市园林风貌的保护和延续。 园林风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应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风貌保护区的树木设计;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或砍伐保护区树木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意见稿》明确,规定所称大树是指胸径在4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80厘米以上的树木。 记者 黄熙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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